近日,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提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屬地管理,堅持權益優先,堅持統籌推進,建立完善家庭、政府、學校、社會齊抓共管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建立健全監測預防、發現報告、應急處置、監護干預等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亮點1開展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
《實施意見》首先對構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格局予以明確。記者查閱文件發現,基層政府和部門的職責得到進一步強化,形成嚴密的工作機制。
縣(市、區)政府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結合實際完善關愛保護措施,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鄉鎮政府(街道辦)和村(居)委會要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情況及其家長外出務工的信息。
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協調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加強關愛保護工作進行督查指導,聯合教育、公安等部門開展摸底排查工作,健全信息報送機制,建立農村留守兒童信息數據庫,做好農村貧困留守兒童救助保護及生活保障等。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寄宿制學校建設,將在校留守兒童心理疏導工作納入教師職責,督促指導學校做好關愛保護工作。公安機關要加強校園周邊治安環境整治,依法嚴厲打擊侵害農村留守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留守兒童的人身安全。財政部門要調整和優化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相關法規宣教,把加強關愛保護工作納入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職責范圍。綜治部門要將關愛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范疇。
記者發現,除了政府部門職責外,《實施意見》還對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關愛保護工作提出要求。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服務,推進志愿者關愛服務、兒童友好社區(兒童之家)創建、殘疾兒童康復等。各地要最大限度整合社會資源,鼓勵、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參與關愛留守兒童工作。
亮點2確保留守兒童不因貧失學
《實施意見》強調,要建立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主要包括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強化教育關愛保護力度、加強農民工返鄉創新創業服務工作以及加強農民工家庭幫扶工作等方面。
外出務工人員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時,父母要向當地村(居)委會報告外出務工及留守兒童、委托監護人的情況。
縣級政府要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并完成義務教育,教育行政部門要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改善留守兒童教育條件,加強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工商、教育、民政及有關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生托管服務機構的管理。中小學校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
各地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落實國家關于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各種資源要素和人才向農村聚集。粵東西北地區要加快發展地方優勢特色產業。工商部門要深化登記注冊制度改革各項措施,為農民工返鄉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便利高效的工商登記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落實農民創業培訓補貼等一系列補貼政策。
各地要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全面放開除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以外的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肇慶、清遠、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落戶限制,逐步調整珠三角地區部分城市入戶政策,為農民工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
亮點3建立留守兒童發現報告機制
《實施意見》強調,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工作體系,主要包括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機制、建立農村留守兒童發現報告機制、完善應急處置和評估幫扶機制、強化監護干預機制等方面。
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三級工作服務網絡。縣級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對轄區內農村留守兒童進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留守兒童數量、監護情況、家庭狀況、入園就學等基本情況。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起社會參與面廣、覆蓋面大、渠道順暢和響應快速的留守兒童信息報告網絡。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強制報告責任,對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鄉鎮政府(街道辦)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后,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服務。
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