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等法律規定,規范我省房地產廣告活動,保護廣大群眾合法權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9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地產廣告活動的通知。
通知要求,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具有有效的證明文件。預售商品房項目必須取得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才能發布該預售商品房項目的房地產銷售廣告。
房地產銷售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有誤導、欺騙公眾和不符合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的內容,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編號和發證機關。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房地產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房屋面積應當明確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房屋價格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并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產銷售廣告禁止發布以下內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有悖社會良好風尚內容;宣傳地王、樓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通知還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和印發虛假宣傳資料,欺騙和誤導購房人,使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于虛假違法廣告,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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