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省人社廳官網掛出的省人社廳、省國資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全省國有企業出清重組“僵尸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稱,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再就業困難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并簽訂內部退養協議后,可以辦理內部退養,由企業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并在退養協議中明確。
參加創業培訓最高獲補貼1000元/人
《意見》稱,要推動和規范各地、國有企業監管部門和國有“僵尸企業”履行屬地或主體責任,“一企一策”制訂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實維護好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就企業而言,《意見》稱,企業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且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可按規定申請穩崗補貼,穩崗補貼標準為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用人單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僵尸企業”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對于企業職工,《意見》要求通過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強化就業服務、支持自主創業等促進職工轉崗就業創業。
對有創業意愿的職工或失業人員,各地要積極組織其參加創業培訓,并按規定最高可給予1000元/人培訓補貼;對從事個體經營或注冊企業的,按規定給予創業擔保貸款、一次性創業資助等政策扶持;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僵尸企業”失業人員,特別是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通過公益性崗位優先予以幫扶。
經濟補償由工作年限、月工資水平決定
在勞動關系處理方面,《意見》稱,企業有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的,應與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企業解除或終止職工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而職工在企業內部轉崗安置或內部退養的,雙方協商一致后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社會保障方面,《意見》稱,對未被其他單位招用的人員,符合規定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要將符合規定的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相關待遇納入屬地工傷保險基金保障范圍,為老工傷人員提供穩定的待遇保障。符合救助條件的失業人員應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
退休人員保障方面,《意見》要求各地要按照當地退休人員移交社會化管理服務程序,將退休人員移交到街道、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按照所在地退休人員退管活動費標準,做好費用繳交、檔案移交等工作,切實保障退休人員移交街道、社區后應該享受的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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