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省人社廳官網掛出的關于印發《去產能職工安置方案(參考樣本)》的通知顯示,拖欠職工工資、職工個人先行代繳的企業社會保險欠費和醫療欠費,在安置時一次性付清。企業和職工間的其他費用,明確協商處理方式。
通知顯示,《去產能職工安置方案(參考樣本)》供指導國有“僵尸企業”、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中使用;其他去產能企業涉及職工安置的,也可參考樣本制定職工安置方案。
通知稱,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再就業困難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并簽訂內部退養協議后,可以辦理內部退養,由企業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并在退養協議中明確。其中如屬于國家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名單內或者國有“僵尸企業”名單內的企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再就業困難的職工,如因破產等原因無企業主體并無出資控股企業的,與原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可自愿選擇領取經濟補償,或選擇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
通知顯示,在去產能職工安置工作中,企業解除或終止職工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的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本人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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