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7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相關規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了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工作由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承擔。現將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本次共對我省15家企業生產的20款電動汽車充電樁產品質量開展了監督抽查,涉及廣州、深圳、東莞等3個地市。經檢驗,發現2家企業生產的2款產品不合格,不合格項目主要為“輸出過流測試”。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在充電過程中,在輸出過流時是否能停止充電。該項目不合格,表明產品在遇到輸出電流超過規定值的異常狀態時無法及時停止充電,產品會持續處于超負荷工作狀態,將影響產品的安全工作情況和被充電汽車的安全情況。輸出過流測試項目不合格產品見下表。
輸出過流測試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對本次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者以及銷售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責成相關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監督抽查的相關規定做好后處理工作。一是責令生產者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監督總體產品,對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售出產品予以限期改正并主動公布相關信息;二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同型號產品;三是整改后擬重新上市銷售的產品,需更換產品包裝或者作出產品合格承諾標示;四是市場監管部門對承諾整改合格的產品實施定期跟蹤抽查;五是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產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記入質量監管信用檔案,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