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20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相關規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了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檢任務由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承擔。現將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本次共對211家企業生產的300款鞋類產品質量開展了監督抽查,涉及我省廣州、佛山、惠州、茂名、清遠、汕頭、深圳、湛江、中山、珠海等10個地市,北京、上海、福建、河北、江蘇、四川、浙江、山東等8個省及直轄市。經檢驗,發現156家企業生產的191款產品不合格。不合格項目主要有:“剝離強度”“耐折性能”“耐磨性能”“鞋跟結合力”“勾心縱向剛度”“勾心硬度”“勾心長度下限值”“勾心彎曲性能”“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鞋里和內底摩擦色牢度”“外底與外中底粘合強度”“重金屬總量”“鄰苯二甲酸酯”“耐黃變性能”“標識”。
一、剝離強度:本次抽查判定14款產品剝離強度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鞋幫與鞋底結合牢度。該項目不合格,將影響消費者對產品的正常穿著,產品在短時間內造成黏膠部位出現開膠脫膠現象。
幫底剝離強度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1。
二、耐折性能:本次抽查判定9款產品耐折性能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是考核鞋幫與鞋底粘著強度及外底耐折性能。該項目不合格,產品在穿著后易出現幫底或底墻開膠現象,鞋底易出現裂口。耐折性能不合格產品見表2。
表2 耐折性能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三、耐磨性能:本次抽查判定4款產品耐磨性能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是考核鞋底材料的耐磨性能。該項目不合格,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外底材料容易損耗,容易出現外底磨穿現象。耐磨性能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3。
表3 耐磨性能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四、鞋跟結合力:本次抽查判定1款產品鞋跟結合力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是考核鞋跟的裝配牢固度。鞋跟結合力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4。
表4 鞋跟結合力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五、勾心縱向剛度:本次抽查判定10款產品勾心縱向剛度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鋼勾心的支撐性能。該項目不合格時,會影響消費者的穿用舒適性。勾心縱向剛度不合格產品見表5。
表5 勾心縱向剛度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六、勾心硬度:本次抽查判定9款產品勾心硬度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的勾心部件內在質量,如硬度質量未達標準要求,則鋼勾心易發生形變。勾心硬度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6。
表6 勾心硬度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七、勾心長度下限值:本次抽查判定12款產品勾心長度下限值項目。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的規格尺寸。勾心長度下限值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7。
表7勾心硬度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八、勾心彎曲性能:本次抽查判定6款產品勾心彎曲性能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鋼勾心的抗斷裂性能,該項目不合格時則會導致勾心開裂變形。勾心彎曲性能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8。
表8勾心彎曲性能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九、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本次抽查判定3款產品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鞋材中是否存在有毒染料,該項目不合格時則會導致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在與人體長期接觸,其有害成分被皮膚吸收,在特殊條件下分解產生20多種致癌芳香胺。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9。
表9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十、鞋里和內底摩擦色牢度:本次抽查判定6款產品鞋里和內底摩擦色牢度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鞋材受汗液浸漬、摩擦作用下,其染料保持穩定、不脫落的能力。鞋里和內底摩擦色牢度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10。
表10鞋里和內底摩擦色牢度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十一、外底與外中底粘合強度:本次抽查判定1款產品外底與外中底粘合強度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鞋外底的粘著性能。外底與外中底粘合強度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11。
表11外底與外中底粘合強度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十二、重金屬總量:本次抽查判定1款產品重金屬總量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鞋的材料是否存在重金屬超標。如重金屬超標,在人體中累積達到一定程度,會造成慢性中毒。重金屬總量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12。
表12重金屬總量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十三、鄰苯二甲酸酯:本次抽查判定2款產品鄰苯二甲酸酯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鞋的材料是否存在鄰苯二甲酸酯超標。如鄰苯二甲酸酯超標,在人體內發揮著類似雌性激素的作用,可干擾內分泌。鄰苯二甲酸酯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13。
表13鄰苯二甲酸酯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十四、耐黃變性能:本次抽查判定耐黃變性能項目不合格的產品有1批次。耐黃變性能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14。
表14耐黃變性能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十五、標識:本次抽查判定175款產品標識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鞋標注信息的完整性、規范性,是否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錯誤的標識會誤導、欺騙消費者,錯誤的材質會引起消費糾紛,缺少產品名稱、標準、規格等信息,容易誤導消費者買到不適合的商品。標識項目不合格產品見表15。
表15標識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對本次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者以及銷售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責成相關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監督抽查的相關規定做好后處理工作。一是責令生產者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監督總體產品,對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售出產品予以限期改正并主動公布相關信息;二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同型號產品;三是整改后擬重新上市銷售的產品,需更換產品包裝或者作出產品合格承諾標示;四是市場監管部門對承諾整改合格的產品實施定期跟蹤抽查;五是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產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記入質量監管信用檔案,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