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樣方法
在銷售者或生產者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抽樣數量和方法:樣品基數不少于1臺,每批次抽取1個樣本用于檢驗。
2.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表2。
表1 廣播發射機
表2 電視發射機
注: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判定規則
3.1 檢驗依據
GY/T 225-2007《中、短波調幅廣播發射機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
GB/T 28435-2012《地面數字電視廣播發射機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
3.2 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優于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如相應檢驗結果不符合相關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不包含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指標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中作出說明;
當被檢樣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業標準時,按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進行判定;
當被檢樣品標簽標識中執行標準信息和產品類別信息不明或有誤,影響檢測和判定時,可根據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同時結合產品特點等信息判斷和選擇相關標準進行檢驗,并應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相關說明;
按照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