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發揮氣候資源生態價值,廣東將有法可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廣東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下稱《條例》),對省內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活動進行規范,《條例》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氣候資源,是指能被生產、生活和生態利用的太陽光照、熱量、降水、云水、風、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在國家層面尚未制定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的背景下,《條例》立足我省實際,創新厘清概念原則,對保護和開發利用強化了規范指引。
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建設
氣候資源探測、區劃和規劃是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基礎性工作,是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的前提。
考慮到我省目前存在氣候資源探測站網建設密度未能滿足要求、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普查能力不足、氣候資源區劃和規劃不完善、重點建設工程未充分考慮氣候可行性等實際情況,《條例》在探測、區劃和規劃方面設計了具體的管理制度。
為加強基礎保障建設,《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探測站網,保護氣候資源探測環境。同時,探測活動要求、探測資料管理匯交、建立氣候資源數據庫、編制氣候變化評估報告、發布氣候公報等內容也得以詳細規定,以切實摸清我省氣候資源“家底”。
為進一步發揮指數型保險理賠周期短、賠付金額高等特點優勢,《條例》總結實踐探索經驗,明確鼓勵發展氣象指數型的巨災保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考慮到光伏、風電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屬于“靠天吃飯”,不可控的天氣因素會導致發電量波動較大,設施設備安全也存在風險性,一定程度上會阻礙產業健康發展,《條例》明確支持開發太陽能、風能等氣象指數保險產品,以有效提高政府氣象災害應急救助能力,以及相關企業在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方面的抗風險能力。
合理開發太陽能風能利用項目
《條例》明確,氣候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科學利用的原則。
在保護優先方面,《條例》明確保護要求及措施,規定工程建設、工業生產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要與氣候承載力相適應,并要求采取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城鄉綠化、鼓勵低碳生活等措施,保護氣候資源環境。同時,充分考慮城市建設規模擴大帶來城市污染物擴散慢、熱島效應等問題,《條例》明確城市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大氣流通、污染物擴散條件等因素,合理設置通風廊道,保障空間環境的大氣流通,改善城市氣候環境。
與此同時,在合理開發方面,《條例》結合我省氣候資源的特點規律及開發利用實踐經驗,對太陽能、風能、云水資源、農業及旅游氣候資源的利用進行了規范。
我省風能、太陽能資源豐富,有很大的開發空間。一方面,《條例》對太陽能、風能利用進行規定,注重引導風能光伏企業合作共建基礎設施,避免無序開發、重復建設,為科學發展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著眼有效解決城市內澇,充分利用降水資源,《條例》要求加強海綿城市建設,推進雨污分流,支持對雨水的收集和利用,鼓勵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配套設計、安裝雨水回收利用設施。
考慮到我省人工影響天氣基礎設施建設還有待加強的實際,《條例》要求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作業站點和裝備設施建設,同時明確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規劃管理全省人工影響天氣活動,規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行為,提高云水資源開發利用能力。在推動生態價值實現,服務鄉村生態振興方面,《條例》鼓勵合理開發利用云霧景觀、物候景觀及避暑氣候、康養氣候等氣候資源,發展特色旅游產業,支持根據本地氣候資源稟賦,組織開展產品氣候品質評定、氣候品牌創建、農業專業氣象服務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