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公布了《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對廣州市人民政府為實施市場調控、應對突發事件而儲備的物資,包括糧食、食用油、豬肉、食糖、食鹽、化肥、農藥、醫藥產品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儲備的管理、監督作了具體要求。據悉,《實施辦法》從7月1日起實施。
《實施辦法》明確將市級重要商品分為季節性儲備商品和常年儲備商品。
其中,化肥等季節性儲備商品的計劃儲備數量,需根據有利于穩定市場供應、保持價格水平基本穩定的原則分季節確定。糧食、食用油、豬肉、食糖、食鹽、農藥、醫藥產品等常年儲備商品的計劃儲備數量,需常年保持穩定。
根據《實施辦法》,廣州市發展改革部門需會同承儲企業制定市級重要商品年度輪換計劃,明確輪換數量、時間安排等事項。根據《實施辦法》,市級重要商品輪換期間,豬肉、醫藥產品、糧食等商品的儲備庫存量需滿足一定的庫存比例。
其中,豬肉、食糖、食鹽、化肥、農藥的儲備庫存量最低不少于計劃數的70%,輪換出庫后補庫期限不超過1個月。
醫藥產品的儲備庫存量最低不少于計劃數的70%,輪換出庫后補庫期限不超過2個月。
原糧的儲備庫存量最低不少于計劃數的75%,成品糧的儲備庫存量最低不少于計劃數的90%,輪換出庫后補庫期限不超過3個月。
《實施辦法》還明確,市級重要商品的動用權屬于廣州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動用。若發生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市場供求出現嚴重失衡或者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等情況,廣州市發展改革部門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