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門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286項行政執法職權不再由鄉鎮街道行使,保留原下放的552項職權,實現下放職權事項動態調整。
這批行政執法職權分別原屬應急管理的有160項、自然資源的有46項、生態環境的有25項、市場監管的有51項、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有4項,涉及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
2020年9月,江門市將涉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農業農村等7大執法領域的838項縣級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由鎮(街)實施。當年11月1日,全市73個鎮(街)統一以自身名義開展綜合行政執法。
第一批職權事項下放近兩年,鄉鎮街道行使情況如何?為穩妥推進改革,今年5月,江門市對首批下放的838項行政執法職權進行全面評估,力求做到依法、科學、穩妥下放職權。
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兼顧個別合理意見”的原則,對職權下放的合法性、必要性進行全面論證和審核,經再次征求各縣(市、區)、市直各相關部門以及政府法律顧問意見并達成一致后,決定收回專業性較強且鎮(街)難以承接的286項事項,保留屬于鎮(街)日常管理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項552項。因為地域距離、事項使用頻率等因素影響,各縣(市、區)收回的職權事項數量不同。
“例如,部分自然資源和市場監管領域職權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需要進行專業性檢測鑒定,或者要求執法人員具備相關專業評估能力,鎮(街)難以承接。”江門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還有部分執法事項對應的執法對象少、使用頻率低,或者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更高效等,待鎮(街)執法力量充足后再考慮下放。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認為,職權下放動態調整,不搞“一放了之”“一刀切”,是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必經之路,也是必然要求。他表示,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一個新事物,哪些事項適合哪個階段、哪些地區下放,需要在實踐中進行檢驗。江門動態收回部分職權,有利于提升基層綜合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水平,助力實現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