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支撐高質量發展的土地供給制度體系,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資源。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國有土地供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這次修訂條例將深圳過去多年土地供應制度改革的成果上升至立法層面,進一步健全并規范國有土地供應方式,并優化土地營商環境服務實體經濟。
2012年以來,深圳在全國率先試點推進新一輪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了豐富的改革成果。此次修訂條例便是將多年來的系列改革成果和創新舉措上升到特區立法層面,加快打造國際一流的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
條例中進一步健全國有土地供應體系,將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租賃等供應方式統一進行規范。同時,對臨時使用、委托管理、儲備土地短期利用等方式也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為優化土地市場營商環境,條例中進一步優化用地審批程序。探索建立用地用林用海聯合審批機制,建立以標定地價為核心的土地市場價格體系,建立重點發展片區區域評估制度,提高土地供應審批效率,提升政府服務效能。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明確市政府規定的重點產業項目、總部項目等類型的用地可以分期繳納地價,不計利息。健全產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供應體系。為支持產業發展,明確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可以采取“帶項目”掛牌方式供應,只租不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可以采取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引導企業通過提高容積率等方式拓展產業空間,滿足發展需求。
在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方面,條例中鼓勵綜合開發和混合利用。支持土地立體開發,明確地上、地表、地下空間可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對綜合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期、供應方式及報批程序進行了規定。完善了建設用地混合利用年期規則,對混合利用不同情形的年期進行了明確。鼓勵零散用地統籌使用。明確對面積不超過三千平方米且不能單獨開發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可以以劃撥或協議方式供應給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統籌利用。鼓勵儲備土地合理利用。明確在不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及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的前提下,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委托區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短期合理利用國有儲備土地,用于公園綠地、公共運動場地、社會車輛停放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