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據佛山市醫療保障局消息,為做好慢性病用藥供應保障,拓展參保慢性病患者用藥購藥渠道,進一步規范藥品流通和使用,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的使用管理,該局聯合市有關部門擬定了《佛山市醫療保障局 佛山市衛生健康局 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佛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關于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用藥保障及相關醫保支付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
根據《意見稿》,奧曲肽、泊沙康唑等50種藥品納入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門診特定病種外購藥品清單。門診患者可以在廣州醫藥大藥房有限公司親仁路分店等8家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零售藥店購藥、報銷。
部分國談藥品可在藥店購買
根據《意見稿》,醫院外購藥品(下稱“外購藥品”)范圍:國家醫保談判目錄中用于治療佛山市門診特定病種的相關藥品(精神類疾病藥品除外)。奧曲肽、泊沙康唑、艾爾巴韋格拉瑞韋等50種藥品納入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門診特定病種外購藥品清單。
為保障佛山市參保患者用藥的連續性,已經從國家醫保談判目錄進入2019年版常規目錄中的利妥昔單抗、硼替佐米、來那度胺3個藥品,繼續保留在外購藥品清單中至2020年12月31日。今后,凡國家醫保談判目錄新增藥品按照上述規則納入外購藥品清單中,退出國家醫保談判目錄的藥品自動退出外購藥品清單。為了保障患者用藥的連續性、可及性和減輕醫療費用負擔,國家談判轉常規目錄并成功掛網的藥品由醫院根據患者需要保證供應。
藥品外購需要哪些條件呢?《意見稿》明確:參保患者在本市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進行門診特定病種治療,需使用外購藥品清單藥品,而就診醫療機構出現藥品短缺,無法及時提供所需的藥品時,可依據當次治療主診醫師處方(下稱“外購藥處方”),選擇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下稱“零售藥店”)購買。外購藥處方從開出之日起,3天內有效。
零售價將低于國家談判價格
購藥如何結算呢?根據《意見稿》參保患者在零售藥店購買外購藥品,發生的藥品費用按照《佛山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關于門診特定病種待遇相關規定納入醫保基金核報范圍,屬于參保患者自負部分由參保患者與零售藥店直接結算。經審核納入醫保基金核報范圍的外購藥品費用,屬于參保患者自付部分的,按照佛山市《大病保險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納入賠付范圍。
外購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嚴格按照上級文件規定執行。藥品實際價格低于醫保支付標準的,按實際價格予以醫保結算。零售藥店國談藥品的零售價不得高于國家談判價格,外購藥品清單中的國談藥品在協議有效期內出現仿制藥的,其支付標準按照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利妥昔單抗、硼替佐米、來那度胺3個藥品零售價不得高于廣州藥品集團采購最低中選價。
據了解,在零售藥店發生的上述藥品費用,由零售藥店所在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特定病種結算的有關規定與其結算。
到零售藥店購藥須辦理相關手續
外購藥品購藥有哪些管理流程及要求?據了解,參保患者需要到零售藥店購藥時,定點醫療機構須為其在佛山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醫療支付管理系統(下稱“醫保系統”)辦理外購藥處方核定手續,確定參保患者需要在門診使用的藥品名稱、數量、療程等信息,以及審核其病種診斷及藥品使用適應癥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醫保支付范圍。核定完成后,將每次外購藥處方的信息錄入醫保系統,出具由定點醫療機構加具印章、主診醫師簽名確認的處方,交參保患者到零售藥店購買藥品。
零售藥店須核對參保患者有效身份證明材料以及在醫保系統的外購藥處方信息與紙質處方信息是否一致,核對資料無誤的,按前款所述予以支付和結算,核對資料有誤的,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藥品質量安全多方共同保障
《意見稿》指出,參保患者藥品外購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安全、診療用藥行為規范等由主診醫療機構、醫師、零售藥店共同保障并承擔相應責任。定點醫療機構對醫師在本院開出處方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參保患者使用外購藥品需提供注射等配套醫療服務的,由開具處方的醫療機構予以解決,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參保患者提供配套醫療服務。
國談藥品外購僅限于門診范圍,患者住院治療所需藥品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予以保障。醫療機構是處方藥供應保障的主體,零售藥店是為了方便群眾購藥,滿足群眾用藥需求的有益補充,醫療機構不應以處方外流為理由減少臨床必需藥品的合理配備。各定點醫療機構要落實用藥目錄優化和國談藥品配備使用責任,確保國談藥品的有效供應和合理使用。原國家談判轉常規目錄并成功掛網的藥品由醫療機構根據患者需要切實予以供應保障。
《意見稿》還指出,市醫療保障局牽頭,負責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用藥保障工作,要不斷創新管理機制,提升管理效能,維護基金安全,保障參保患者的用藥權益。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外購處方的規范管理,強化醫療質量監管工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各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與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管理服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