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為進一步提高門診特定病種保障水平,減輕參保人員門診醫療費用負擔,《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并定于2021年1月1日實施,有效期3年。
根據辦法,全省統一執行,將門診特定病種范圍從原有28個擴大到52個,耐多藥肺結核、肺動脈高壓、克羅恩病等疾病納入保障范圍;門診特定病種不設起付線,精神分裂癥等10個病種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參照住院標準執行。
“門特”病種保障范圍擴近一倍
門診特定病種(以下簡稱“門特”)是指診斷明確、病情相對穩定、需在門診長期治療或診療方案明確的疾病。
辦法指出,“門特”醫療費用由醫保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般簡稱“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般簡稱“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適用“門特”保障辦法。
辦法強調,“門特”相關政策由省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制定,有了全省統一規定后,各地市執行全省統一的“門特”范圍,不得自行調整。辦法實施前,各地市已開展但不在省規定范圍內的“門特”可繼續保障,相應管理辦法由各市確定。
省醫保局介紹,目前,廣東全省政策是將糖尿病、高血壓等28個病種納入門診特定病種保障范圍。不過,廣東全省門診特定病種自2015年后再無調整,時間較長,已不適應參保人保障需求。此次完善調整,廣東立足全省已開展病種和國家談判藥品門診使用需求,結合臨床專家意見,統一將省門診特定病種范圍擴大到52個,比原有范圍增加了24個。
“接下來,我們還將根據醫保基金支付能力、醫學技術發展等情況,適時對病種范圍進行調整。”省醫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還明確,各地已開展但不在此次省規定范圍內的“門特”病種可繼續保障等,多措施確保參保人原有保障待遇不降低,確保政策平穩過渡執行。
保障范圍擴大到定點零售藥店
辦法規定,“門特”實施備案管理,參保人員享受“門特”待遇須經定點醫療機構確診,選定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就診醫療機構。既往已確診的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可根據既往化驗單、診斷書等予以審核確認。
省醫保局指出,辦法特別明確了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的“兩項延伸”:
一是延伸準入審核權限。參保人員申請門診特定病種待遇時,由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相應“門特”準入標準予以審核確認,并將相關審核確認信息上傳醫保信息系統備案,讓參保人“少跑腿”。
二是延伸醫保處方時限。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病情需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可將門診特定病種一次處方醫保用藥量從4周延長到12周。
此外,辦法將參保人“門特”用藥保障范圍擴大到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憑選定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就醫憑證,可按規定在本市定點零售藥店配藥,實行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