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1年12月23日經廣州市政府第15屆1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廣州市政府令第186號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充分體現愛國衛生運動的社會性、群眾性特點,在全面廣泛發動社會民眾積極參與上下功夫。要求市、區愛衛會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規劃,組織動員全社會和成員單位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各類健康創建活動。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區域管理責任人制度,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責任區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控制工作場所和居住場所的病媒生物密度等。
《規定》牢牢結合廣州本土愛國衛生工作的實踐和經驗,明確“市愛衛會應當每年組織愛國衛生月和愛國衛生日活動”、“區愛衛會應當每月開展一次統一行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街應當每周組織社區、村開展一次環境衛生大掃除同時督促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一次內部環境衛生大掃除。”,在同類法規規章中,第一個將“三個一”環境衛生整治制度上升為政府規章。
《規定》還強化病媒生物防制,助力疫情防控。總結了廣州市應對登革熱等疾病的經驗教訓,增加了“病媒生物防制三級響應”相關內容,細化了各級響應措施和實操事項。增加了各級愛衛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行業協會的具體職責內容。規定了應當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開展風險評估、風險報告和控制效果評價,為疫情防控提供具體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