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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經辦規程》印發 具備七項條件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保定點

時間 : 2022-10-20 09:36:37 來源 :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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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廣東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經辦規程》(下簡稱“規程”)正式在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官方網站印發,由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新出臺的規程,適用于全省各級醫保經辦機構(下簡稱“經辦機構”)辦理定點零售藥店定點申請、協議變更、中止和解除等零售藥店定點管理的相關業務。

  申請醫保定點需要七項條件具備

  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實體零售藥店,通過與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定點零售藥店”。

  那么,如何才能成為定點零售藥店?規程指出,符合七項條件,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保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具備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的條件,按規定使用國家和省統一的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果零售藥店出現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且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且未滿5年、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等情況其中一項,或者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將不獲受理醫保定點申請。

  四種情況將被中止協議

  規程指出,定點零售藥店可以提出中止協議申請的同時,如果定點零售藥店有四種情形之一,將由經辦機構出手中止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或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十七種情形將解除協議并向社會公布

  比中止協議更嚴重的是醫保協議解除,規程指出,定點零售藥店有十七種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當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協議或中止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協議;

  (十五)主動提出解除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解除協議的其他情形。

  小貼士

  找定點藥店,看準醫保銘牌

  規程指出,醫保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每月定期向社會公布新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市民如何識別是否定點零售藥店?要看準醫保銘牌。規程指出,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定點零售藥店提供國家統一的醫療保障銘牌標準,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制作后張貼、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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