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
《關于審批高州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茂國土資請〔2018)204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將高州市金山街道金竹山村長塘、長塘二、付田窿、陂頭、新村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18.6851公頃(均為園地)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建設用地0.5277公頃,以上合計19.2128公頃集體土地一并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上述土地經完善征收手續后依照規劃安排作為高州市城鎮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均安排為城鄉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高州市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高州市人民政府應依法發布征地公告,限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高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聽取群眾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茂名市社會保障、林業主管部門及時完善相關征地社保審核及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未完成征地社保審核和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地方政府不得強行收地;涉及需要辦理使用林業手續的,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前,不得進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不得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征地批后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