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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氣供水合同里的陷阱要注意
省工商局公布三類公用事業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供氣供水合同里的陷阱要注意!
近日,廣東省工商局公布了一批向廣大消費者征集到的,涉及我省公用事業類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條款。結合近年監管情況發現,公用事業類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條款主要集中在供水、供氣合同,供電合同相對較少。
省工商局表示,將組織全省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行政指導,督促相關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修訂不公平格式條款;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處。
案例
一、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自身責任類
合同名稱:《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
條款內容:供氣人因不履行義務給用氣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點評意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條將供氣人的違約責任限定在直接經濟損失,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涉嫌免除供氣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根據本條款規定,供氣人因不可抗力不履行義務給用氣人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直接排除了仍可能承擔責任的情形,涉嫌免除供氣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二、排除消費者權利類
合同名稱:《管道燃氣民用供氣服務協議》
條款內容:其他約定:本協議的變更以乙方(供氣人)公告為準。
點評意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協議的變更應以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形式上應簽署補充協議或變更后的新協議。本條款以供氣人單方公告變更協議,涉嫌排除了用氣人協商的權利。
三、加重消費者責任類
合同名稱:某自來水公司《<城市供用水合同>》
條款內容: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費的,供水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5‰加收水費滯納金。
點評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本條款對所欠水費滯納金的規定為按日計算,同時未對滯納金設置上限,根據本條款規定,滯納金每日按照欠費總額5‰計算,一年約為180%,已遠遠超過同期銀行存貸款利率。本條款對滯納金的約定明顯過分高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涉嫌加重用水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