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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基本養老金上調3.2%
日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外宣布將調整全市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即日起實行。
調整標準有4項,包括每人每月定額加發55元并定比加發調整前基本養老金的3.2%、原標準發放高齡津貼等。
在此背景下,在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所需資金,將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所需資金,暫從原渠道列支。
延伸
兩類人群符合調整條件
1、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下同)在深圳社保機構辦理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退休人員;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在深圳社保機構辦理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退休人員,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享受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2、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2016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員。
4項調整標準
1.每人每月定額加發55元,并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3.2%加發基本養老金(由此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四舍五入”,以元為單位計算,下同)。其中,納入以上調整基數的基本養老金不包括退休人員歷年累計的高齡津貼,也不包括企業退休人員歷年累計的高級職稱專項津貼,以及補充養老保險、生活補貼、過渡性補貼、工齡補助、生活補助等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2.對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年滿70、75、80周歲(按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的退休人員,其高齡津貼繼續按原標準發放。
3.對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超過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加發基本養老金1元。
4.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經調整后,仍未達到本次調整后的深圳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本市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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