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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財政廳:《廣東省科技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一、背景和依據
2016年,中央印發《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2017年,我省制定出臺《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27號),對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必要性、劃分原則、總體改革方向、保障和配套措施、時間安排等作出明確。
2019年5月,中央出臺了《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國辦發〔2019〕26號),明確了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總體要求,以及科技研發、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普及、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及其他未列事項等八個方面的事權劃分內容,提出加強組織領導、增強各級財力保障、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協同深化相關改革、推進省以下相關改革、修訂完善制度等6項配套措施,要求各省級政府參照該方案要求,結合省以下財政體制,合理劃分科技領域省以下各級政府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二、財政事權劃分基本原則
(一)合理劃分省與市縣的科技事權
科學界定省以下各級政府在科技領域財政事權的投入責任,根據科技事權的公共性層次、科技成果收益范圍等,科學合理劃分科技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省級財政側重支持涉及全省性、基礎性、公益性的工作,以及面向全省的重大科研需求和科技任務。市縣財政側重支持地方科研任務、根據地方規劃自主建設、自主實施的科研事項。
(二)保障財力格局總體穩定
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權劃分,予以確認并繼續執行;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且適宜通過改革明確財政事權的事項,按照改革精神重新劃分。確保不引起財力分擔水平較大波動,保證財力格局的總體穩定。
三、科技領域事權劃分類型
(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劃分類型
參照中央改革文件精神,明確科技領域財政事權,細化支出責任。廣東省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為科技研發、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建設發展、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普及、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及科技領域的其他未列事項等八個方面。
科技研發、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建設發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普及等5項事項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
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等2項事項,按照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省級財政事權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履行支出責任。
(二)重點突出我省重點事權內容
一是結合省委、省政府對我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重點工作部署要求,突出細化我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及重點領域研發計劃重點內容,明確財政事權。
二是在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建設發展事權中重點對聚焦我省重點平臺建設任務的省實驗室建設、大科學裝置建設、公益性創新平臺及產業導向性平臺等項目的事權進行劃分。
三是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事權中重點聚焦區域性重大創新載體、創新主體培育、孵化育成體系等事項明確財政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