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images/logo.png)
![長者專區 長者專區](images/zzzq.png)
廣東海事局:《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了加強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橋和過往船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經充分研究論證,省政府制定并公布了《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7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需要。港珠澳大橋橫跨的珠江口水域是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倡議的重要門戶水域,是廣州港、東莞港、中山港東部港區以及深圳港西部港區進出南海的唯一通道。港珠澳大橋是香港與澳門及珠江西岸唯一直接聯系的公路通道,對于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聯系交流具有重要意義。2018年10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囑托:港珠澳大橋是國家工程、國之重器,要用好管好大橋,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揮重要作用。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有必要通過法治手段,保障港珠澳大橋安全。
(二)制定《辦法》是保障港珠澳大橋水域通航安全的需要。據統計,港珠澳大橋所在珠江口水域年通航船舶達150萬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任務非常艱巨,水上交通管理難度大,水上交通事故頻發,被交通運輸部列為全國“六區一線”重點監管水域之一。港珠澳大橋建成后改變了珠江口水域的通航環境,增加了通航安全風險,如橋梁段存在船舶碰撞風險;港珠澳大橋海底沉管隧道可能受到鉆探、抽砂、船舶拋錨等水上活動產生的結構破壞;船舶貼近海上人工島航行,可能產生擱淺和破壞島體結構的風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船舶進出港口或者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和航行條件受到限制的區域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主管機關公布的特別規定”。港珠澳大橋所在水域兼具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和航行條件受到限制的區域顯著特點,《辦法》作為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特別規定,將使該區域通航安全管理更有針對性,對于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水上法治環境,保障港珠澳大橋安全和過往船舶航行安全,助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辦法》設有分章共25條,從管理職責、安全主體責任、港珠澳大橋通航要求、船舶航行要求、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規定了管理職責。《辦法》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交通等部門依法負責有關管理工作(第三條),明確了港珠澳大橋管理單位負責落實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相關責任,需航經港珠澳大橋的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安全職責(第四條)。
(二)規定了港珠澳大橋通航要求。《辦法》規定了港珠澳大橋設置三座航道橋和一個隧道區,明確了對應的航道橋通航孔設置及通航凈空尺度,以及橋梁航道的設置(第五條至第七條)。
(三)規定了船舶航行要求。《辦法》規定了在廣東行政區域內的港珠澳大橋水域船舶航行規范,船舶通過港珠澳大橋時必須從青州、江海、九洲三條橋梁航道和隧道區通過,對港珠澳大橋水域實施分級管控,設置一級、二級警戒線,由遠及近,逐步嚴格管理,加強船舶航行規范要求,并明確了警戒線內的禁止行為(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了警戒線內船舶的航行要求(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了船舶進入橋梁航道、隧道區、通航孔的航行要求,通過港珠澳大橋的航速限制,以及禁止進入橋梁航道的情形(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四)規定了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管理要求。《辦法》規定了橋梁管理單位通航安全方面的管理責任(第十九條),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險情時,要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導助航設施發生異常,應當向港珠澳大橋管理單位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有關單位要定期巡查、維護導助航設施,定期測量橋梁航道水深(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五)規定了法律責任銜接。《辦法》規定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二十三條)。
- 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 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