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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現就《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退役士兵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退役軍人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通過多種渠道基本保證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妥善安置。但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的集中調整,部分退役士兵在養老、醫療等方面存在著一些困難,需通過完善相關政策予以解決。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要求各省區市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地區、本系統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要求。為做好我省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工作,根據中央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實施意見》。
二、適用對象及情形
適用對象:2019年1月21日《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即政府安排工作崗位和自謀職業退役士兵。
適用情形:2019年1月21日《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施行前出現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欠繳和斷繳問題。
三、主要內容
(一)首次參保時間如何認定?《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這一規定對接了安置政策和現行社會保險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這些人員的切身利益。
(二)對補繳年限有何規定?《實施意見》規定,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不加收利息。
(三)對繳費年限有何規定?《實施意見》規定,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四)由誰來補繳費用?《實施意見》明確了補繳的責任主體,按照規定,退役士兵參加社會保險繳納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費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
(五)省財政補助范圍及標準如何設置?我省部分退役士兵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所需政府補助資金,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對我省原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困難縣、少數民族縣,北部生態發展區和東西兩翼沿海經濟帶市縣,珠三角核心區財力相對薄弱市縣,珠三角核心區其余市縣分別按100%、85%、65%、30%比例給予補助,其余所需資金及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所需政府資金由省級以下財政負擔。
(六)屬于低保、特困人員的,個人無力補繳怎么辦?《實施意見》明確,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退役士兵個人繳費部分由安置部門同級政府予以全額補助,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退役士兵的關心關愛。
(七)繳費基數是多少?《實施意見》明確,我省退役士兵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統一按照我省現行政策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安置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按補繳時安置地企業職工標準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參保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八)省級出臺文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出現斷繳情況怎么辦?《實施意見》明確,省級出臺文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依據本《實施意見》妥善解決;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出臺文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出現未繳、欠繳或斷繳問題,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妥善解決。
四、申請辦理時間
原則上為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于2019年5月6日在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廣東省開展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役現役的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接續工作的公告》,6月1日起全省各地已開始接受申請辦理工作。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