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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立工作逾4小時可請“月經假”
26日,省政府網站掛出的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下稱《辦法》)顯示,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間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送審稿中“經醫療機構證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經而不能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1天的帶薪休息”的內容未涉及。
《辦法》顯示,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遵從以下規定: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等。
此外,《辦法》明確,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辦法》特別指出,與《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的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可休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可休42天。)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要求,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生育保險待遇方面,《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在女職工身心健康保護方面,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