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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主體
我省明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主體
業企主要負責人須要負總責
記者28日從省政府官網了解到,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下稱《治理辦法》)和《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廣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重大事故隱患需停產停業
《治理辦法》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總責,各分管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治理辦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參照事故隱患自查排查標準,明確各部門、各崗位、各場所、各設備設施的排查范圍和要求,定期開展全面性、專業性的廠級、部門(車間)和班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
根據《治理辦法》,廠級全面性安全檢查應至少包括: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情況,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等十方面的內容。
對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則應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并組織開展現狀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制定治理方案。組織落實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后,制定復查驗收報告。
鼓勵運用“互聯網+”排查
《治理辦法》鼓勵生產經營單位運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登記建檔和監控。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每年向本單位工會報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但有些生產經營單位至少每半年報送一次,包括: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道路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危險物品使用、船舶修造、機械制造、建材、電力單位和農業機械作業合作組織;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治理辦法》要求推動建立全省統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市、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原則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抽查計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屬于其他部門負責監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記錄備查,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
有事故3日內成立調查組
《處理辦法》要求,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成立。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檢察機關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組長、副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根據《處理辦法》,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請示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