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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印發 消防救援人員可享醫療住房落戶等優待
2月25日,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消息,《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正式印發,試行期1年。
《辦法》共32條,在平移部隊原有保障政策和落實國家對消防救援隊伍有關保障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廣東實際進行了融合、細化和延伸,具有涵蓋內容范圍廣、新舊政策融合好、落地執行操作性強等特點。主要從職業榮譽、傷亡撫恤、救助基金、社會優待、醫療保障、住房保障、人員落戶、子女教育、家屬安置、福利待遇、經費保障、教育培訓、科技和人才保障等13個方面進一步明確各項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標準要求,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辦法》中所稱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在職、退休消防救援人員和烈士遺屬及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家屬。
《辦法》顯示,消防救援人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應當自收到消防救援隊伍發出的死亡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向其遺屬發給相應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褒揚金。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的,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的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對符合條件的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縣級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還應當按規定為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其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另外,從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的1級至4級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對應業務部門批準后可安排集中供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護理費,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負責發放;需要配置相關輔助器械的由省級對應業務部門負責解決。
在出行方面,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票、安檢、候車(船、機)、乘車(船、機)待遇,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消防救援人員本人的關系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參觀公園、風景名勝區、博物單位等景區時,享受當地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
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減收公布票價50%的優待;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免費優待,享受減免優待政策所需經費參照當地殘疾軍人享受減免優待政策經費保障辦法落實。
在就業方面,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對應業務部門和主管單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按規定享受現有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 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