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解讀
一、《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2002年起施行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管理辦法》(粵府辦〔2002〕39號)著重解決了當時直通港澳運輸企業設立、直通港澳運輸車輛指標管理(含數量及分配、有償使用費確定與繳交、走私行為處理)等問題,且由省外經貿廳(后過渡到省商務廳)承擔管理主體,基本沒有涉及運輸經營。隨著內地經濟蓬勃發展、港澳與珠三角地區經濟發展差距日益縮小,尤其是在大力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背景下,直通運輸活動及市場供求關系已經發生了顯著變化,《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管理辦法》已經明顯不適應這些變化,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直通運輸行業的發展。
這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經過三次修正,新《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已于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也已于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直通運輸經營活動,激發我省直通運輸市場活力,更好滿足地我省和港澳人民群眾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和貨暢其流的貨運需求,結合我省實際起草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制定的目標和任務是什么?
《管理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通過《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我省跨境客運、跨境貨運(含跨境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將規范內容從原先以車輛為主的生產要素,拓展到以客貨營運為核心的經營活動,通過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降低企業經營的制度成本,促進直通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管理辦法》制定的主要任務:一是重新構建直通運輸管理體制,明確直通運輸管理的主體與牽頭單位,并對相關部門在協同管理中的職責分工進行界定。二是明確車輛指標業務辦理流程。三是比較系統地規范直通運輸的經營管理,建立準入與退出機制。四是相較于內地道路運輸管理,探索合理放松管制內容,明確創新模式。五是進一步加強對跨境客運安全和跨境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管理。
三、《管理辦法》在管理體制做了哪些調整?
一是將原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管理主體由省外經貿廳(后過渡到省商務廳)調整為由省交通運輸廳承擔直通港澳運輸的管理主體,并牽頭協調相關工作(包括與港澳的聯絡與協調),重新明確了對省公安部門、省口岸部門、海關、邊檢等相關部門在協同管理中的職責與分工。
二是在交通運輸系統內部,對跨境客運指標、出境貨運指標管理與申請入境跨境貨運指標備案管理作了省內與省外的兩種模式安排,同時將省內直通運輸管理的事務性工作、屬地監管工作下移到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四、《管理辦法》在管理內容上進行哪些豐富?
一是在原先直通運輸企業設立、直通運輸車輛指標管理的基礎上,比較系統地規范了經營管理,將以生產要素為核心的“車輛管理”,拓展成以生產要素為基礎、以經營管理為重點的“運輸管理”。
二是將跨境危險貨物運輸作為跨境貨運的一種特殊形式,進行了一些專門規范。
五、《管理辦法》對經營管理進行了哪些主要限制?
一是依據上位法建立了直通運輸指標、車輛和駕駛員的準入與退出機制。
二是明確直通運輸車輛不得從事起訖點均在內地的道路運輸經營等。
三是明確要求跨境客運在內地發車、配客時實行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等。
四是加強了對直通運輸經營的安全管制,明確直通運輸經營者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明確規定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四個小時,跨境客運在內地發車、配客時實行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等。特別對跨境危險貨物運輸的經營活動,明確提出了比較系統的安全管理要求,涉及從業人員、運輸車輛、貨物包裝物、容器,還有保險等。
五是對直通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將相關信息傳輸給政府監管平臺,對直通運輸經營的關鍵信息采集與保管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六、《管理辦法》在經營限制放寬上進行哪些主要創新?
一是將入境貨運的指標管理變為指標備案,今后將不再對入境貨運指標實施總量控制,而將主要依據口岸通行能力由經營者自行決策。
二是跨境客運車輛的《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統一為跨境客運,不再區分班車與包車形式,不將客運車輛與運輸服務形式捆綁,便于客運車輛根據市場需求變化靈活采取服務形式,更好滿足出行需求,降本增效。
三是放寬了對班車客運服務形式配客站點的設置要求,在不妨礙城市交通的前提下,允許依托公交車站、地鐵口、旅游景點、酒店等具備進站或配客服務條件的地點,設置招呼站,并明確要求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盡快制定招呼站設置與管理規范。
四是每一輛直通運輸車輛可備案一名跨境駕駛員,但已備案的跨境駕駛員可駕駛與本人內地駕駛證準駕車型相符的任意跨境運輸車輛。
五是不要求港籍運輸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除跨境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外,不要求港籍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只要與其駕駛證準駕車型相符即可。
六是建立申報與監管信息政企共享、部門共享機制,簡化審批程度,減輕經營企業辦事成本。
七、《管理辦法》對境外港澳運輸車輛和內地港澳運輸車輛管理有何差異?
以往的實踐中,直通運輸經營存在比較普遍的實際經營主體(港方)與形式經營主體(殼公司,內地方)分離現象。對以境外港澳運輸車輛為載體的經營行為幾乎沒有管理,對以內地港澳運輸車輛為載體的經營行為相較于境外港澳運輸車輛經營主體的管理要多一些。本《管理辦法》明確將經營性入境車輛與經營性出境車輛全部、全面納入市場與行業管理,除了在車輛標準、駕駛員從業資格等生產要素上尊重港澳的差異化要求外,在內地營運期間,無論是以境外港澳運輸車輛為載體的營運活動,還是以內地港澳運輸車輛為載體的營運活動,都實施同樣的管理規范,一視同仁。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