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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4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管理辦法》(粵府辦〔2002〕39號)同時廢止。同時發布的還有跨境運輸車輛業務辦理流程示意圖。
據了解,《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是在結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背景下的直通港澳運輸活動及市場變化,進一步規范了跨境運輸經營行為,創新實行跨境貨運入境指標備案登記管理、允許港澳企業在內地注冊企業直接取得跨境客貨運輸指標等,加強對跨境運輸行業的協同管理,旨在切實維護跨境運輸市場秩序,促進跨境運輸業健康發展。
這些車輛適用辦法
《辦法》指出,從事廣東省與香港、澳門之間的直通港澳道路旅客運輸(含出租車,以下稱跨境客運)、直通港澳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稱跨境貨運)和涉及跨境運輸站(場)經營的,適用本辦法。廣東省與港澳之間口岸限定區域內的穿梭運輸、港澳與廣東省保稅區之間的道路運輸、跨境自貨自運廠車,以及廣東省與港澳之間的商務車、公務車、私家車,不適用本辦法。
入境貨運車輛指標不設總量限制
同時,辦法明確,跨境客運車輛指標和出境貨運車輛指標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協商確定;入境貨運車輛指標不設總量限制,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直接申請取得。
具體為:廣東企業申請新增入境貨運車輛指標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通過粵港澳大灣區跨界車輛系統管理綜合服務平臺提出車輛指標申請,且兩次申請時間間隔不得小于30天;
(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企業出具車輛指標文件(包含指標數量、過境口岸和營運區域等),并抄送相關公安、口岸、海關、邊檢等部門,以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廣東企業申請新增客運車輛指標、出境貨運車輛指標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所在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就相關申請材料征求公安、口岸、海關、邊檢等部門意見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辦理意見;
(三)省人民政府按照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協商結果或依工作慣例同意新增客運車輛指標、出境貨運車輛指標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申請企業出具相關新增車輛指標批復文件(包含指標數量、過境口岸和營運區域等),并抄送相關公安、口岸、海關、邊檢等部門,以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地鐵口、景點可設跨境客運招呼站
對于廣東省直通港澳的跨境客運車輛,《辦法》也提出要提供進站或配客服務的站點應當具備不低于招呼站的標準。未制定招呼站設置與管理規范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允許跨境運輸企業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市政管理的前提下,依托公交車站、地鐵口、旅游景點、酒店等具備進站或配客服務條件的地點設置招呼站。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