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
廣東省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粵辦函〔2019〕324號
省應急管理廳:
你廳《關于申請建立廣東省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粵應急〔2019〕288號)收悉。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建立由省應急管理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牽頭的廣東省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省政府有關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廣東省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省政府辦公廳
2019年9月19日
附件
廣東省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為提高我省自然災害防治能力,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廣東省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提高自然災害防治能力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有關要求,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抓好責任落實,協調解決自然災害防治9項重點工程項目論證和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各地推進自然災害防治9項重點工程。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省應急管理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科技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消防救援總隊、林業局、水文局,自然資源部南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廣東海事局等20個部門和單位組成。省應急管理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為牽頭部門。
聯席會議由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作為第一召集人,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有關負責同志共同作為第二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經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可增加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應急管理廳,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應急管理廳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處室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由召集人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視情況每半年或每季度召開一次階段性工作會議,成員單位可以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也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在聯席會議召開之前,可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印發各相關部門和單位,重大事項按程序報省委、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應急管理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牽頭會同成員單位做好聯席會議各項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切實形成合力,推動有關工作貫徹落實。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及分工任務,主動推進自然災害防治重點工程,研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積極提出工作建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對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跟蹤督促落實,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工作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