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廣東東莞市
大朗毛織貿易中心開展市場采購貿易
方式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辦函〔2020〕294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在廣東東莞市大朗毛織貿易中心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省政府辦公廳
2020年11月19日
關于在廣東東莞市大朗毛織貿易中心開展市場
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督總局 外匯局關于加快推進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函》(商貿函〔2020〕425號),推動廣東東莞市大朗毛織貿易中心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穩步實施并不斷完善,促進外貿新業態發展,加快培育我省外貿競爭新優勢,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新發展格局的重要論述和對廣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發揮東莞市作為粵港澳大灣區重要節點城市的地緣優勢、產業體系的配套優勢、綜合成本的洼地優勢,通過制度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的業務流程、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先行先試,加快推動市場采購貿易健康發展,為廣大中小企業打造便利化貿易新通道,為全省外貿高質量發展提供新動力。
(二)基本原則。
1.創新驅動。大膽改革創新,破除管理體制機制障礙,構建與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相適應的外貿管理體制和政策支撐體系。
2.產業聯動。發揮東莞堅實的產業基礎和完善的產業配套體系優勢,促進產業集群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品牌創新,扎實推進實體經濟振興發展。
3.貿易便利。提高市場和貿易開放程度,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促進各類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打造高效的運作平臺和服務體系,暢通市場采購貿易流程,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4.監管有序。優化監管流程,著力處理好貿易便利化、監管規范化和市場現代化關系,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和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源頭可溯、風險可控、責任可究。
二、實施要件
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是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采購商品,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
(一)特定區域。根據商務部等國家部委批準范圍,廣東東莞市大朗毛織貿易中心為市場采購貿易方式適用區域,具體實施范圍由東莞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特定商品。經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確認的商品。
(三)特定主體。經東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境內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方可從事市場采購貿易。
(四)特定通關口岸。允許企業選擇指定口岸作為市場采購貿易試點口岸,辦理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通關手續。
(五)聯網信息平臺。依托中國(廣東)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立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采購貿易聯網信息平臺,經營主體通過聯網信息平臺進行備案、交易信息錄入、聯網申報、收結匯和免稅管理。
三、基本流程
(一)備案環節。包括市場經營戶備案、外貿代理商備案和采購商備案。
(二)交易環節。采購商可采用自行采購或委托采購模式進行市場采購貿易。市場交易達成后,由市場經營戶或外貿代理商登錄市場采購貿易聯網信息平臺,錄入商品的交易信息、采購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單據等。
(三)組貨環節。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裝箱后運抵組貨拼貨場所,完成組貨拼箱,填報裝箱清單。
(四)通關環節。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應當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2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8號)規定要求的海關監管場所內辦理商品出口手續。
(五)結算環節。市場經營戶或外貿代理商在辦理完成市場采購貿易出口手續后,應及時通過銀行結算賬戶辦理收款,出口金額必須與收匯金額總體匹配。
(六)免稅申報環節。市場經營戶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市場采購貿易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委托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可以代為辦理免稅申報手續。
四、政策措施
(一)經營主體準入政策。
1.已獲得對外經營者備案資格的各類外貿經營主體經向商務部門備案登記后,均可開展市場采購貿易。
2.允許符合條件的港澳臺居民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后從事經營活動。
3.允許港澳臺居民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經商務部門備案后,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
4.鼓勵采購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商品采購。
(二)海關監管政策。
1.海關監管方式“市場采購”(代碼:1039)適用于在廣東東莞市大朗毛織貿易中心試點范圍內采購出口的商品。
2.海關對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實行備案管理、信用管理和分類管理,對符合有關要求的出口商品實行簡化申報。在“源頭可溯、風險可控、責任可究”的前提下,根據申報主體的誠信程度、質量保證能力和商品風險等級等情況分類管理,采取相應的便利通關措施。
3.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報關的單票報關單商品貨值最高限額為15萬美元。
4.發揮車檢場監管資源優勢,創新車檢場出口集拼監管模式,“一站式”辦理報關、查驗、放行手續。
(三)質量監督政策。
推動企業按照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定期對市場集聚區范圍內企業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推動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原輔材料進貨和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依法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規范市場秩序。
(四)稅收管理政策。
1.市場集聚區內的市場經營戶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按規定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2.市場集聚區內的市場經營戶可依法享受地方稅費優惠政策。
3.市場集聚區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稅款實行按季申報繳納。
(五)外匯管理政策。
1.完善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管理,通過市場采購貿易聯網信息平臺,加強對市場采購貿易外匯收支進行真實性審核,對市場采購貿易外匯收支主體實施主體監管、總量核查和動態監測。
2.外貿代理商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外貿代理商收結匯,也可以由其代理出口的個體工商戶收結匯。個體工商戶可通過個人外匯賬戶辦理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結算。銀行可通過市場采購貿易聯網信息平臺查詢供貨商戶的交易和報關信息,為其辦理收結匯業務。鼓勵銀行將銀行系統與市場采購貿易聯網信息平臺對接,為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外貿經營主體、境內和境外個人提供更便利的貿易外匯結算服務。允許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按規定在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3.鼓勵市場采購貿易采用跨境人民幣結算,規避匯率風險和節省匯兌成本。
4.規范市場采購貿易支付手段,使用現金結算的,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
(六)其他。
鼓勵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對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且符合國家政策方向的企業,由東莞市研究制定具體扶持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東莞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和綜合管理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大膽探索、創新發展,確保試點各項工作穩步實施和不斷完善。省商務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協調指導和跟進督辦,及時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問題,適時總結評估試點政策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二)健全綜合管理體制。東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市場采購貿易綜合性配套監管辦法及實施細則,建立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綜合管理系統,加快市場采購商品認定、市場準入、質量管理、商品溯源、風險防控、信用評價、知識產權保護等體系建設,構建政府主導、各部門共同參與的綜合管理機制。
(三)強化政策支持。東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出臺市場采購專項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引導市場采購各類主體更好地參與外貿經營活動,助推外貿新業態加快發展,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優化調整。
(四)優化公共服務功能。東莞市人民政府要推動指數發布、設計交易、檢驗檢測等技術支持平臺發展,完善研發、檢驗、電商、物流、會展、培訓等配套服務,為市場參與各方打造一個便捷、高效、安全的貿易環境。
(五)加大宣傳推介。東莞市人民政府要廣泛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宣傳工作,努力營造試點集聚區擴大開放、促進發展的良好氛圍,并注重試點經驗系統集成,及時匯總創新成果,為推動我省市場采購貿易健康發展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發展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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