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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生態環境保護
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粵辦函〔2021〕15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和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的通知》(環人事〔2020〕14號)要求,我省制定了《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以下簡稱《目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目錄》實施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破解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和執法不規范、不透明問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明確執法事項
《目錄》主要梳理規范了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我省省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各地要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的源頭治理,并可結合實際對《目錄》進行補充完善,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有關執法事項按程序審核確認后,需在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上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省有關部門權責清單應與《目錄》做好銜接,按程序完成本領域政務服務事項通用目錄和部門權責清單調整。省級政務服務事項通用目錄調整后,市級相關部門要完成市級政務服務事項通用目錄和權責清單調整。
三、明晰執法責任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目錄》中明確的第一責任層級,是查處違法行為的第一管轄和第一責任主體,要健全監管制度、壓實執法責任。各地根據地方實際和本轄區鄉鎮(街道)承接能力調整由鎮街承擔執法事項的,要與《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要求銜接,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任務和執法特點,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綜合行政執法履職評估辦法,作為統籌使用和優化配置編制資源的重要依據。
四、規范工作程序
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改革,完善生態環境領域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制度,強化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實行現場檢查計劃制度,科學統籌日常監管和各類專項執法檢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同一事項相同情形同標準處罰。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按照“互聯網+監管”要求,用信息化手段推動執法規范化。大力推動生態環境智慧云平臺建設,與公共數據資源、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形成有效銜接,集成問題發現協同、現場指揮調度、規范執法檢查、數據分析決策等功能模塊,實現閉環式行政執法全過程網上留痕。
五、深化部門聯動
建立邊界清晰、協同高效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形成執法合力。生態環境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案件移交機制,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和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要積極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依法履行執法職責,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行政拘留類環境違法案件和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要加強執法協作,健全聯動工作機制,適時開展聯合執法,依法嚴懲違法犯罪行為。
六、優化執法服務
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實施差異化執法監管,大力推進非現場執法。強化執法普法,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推行“全程說理式執法”。建立健全環境信訪快速辦理機制,暢通投訴受理、跟蹤查詢、結果反饋渠道,鼓勵支持市場主體、群眾和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七、加強組織保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全面落實清權、減權、制權、曬權等改革要求,統籌推進機構改革、職能轉變和作風建設;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節點和要求,做細做實各項工作,確保改革舉措落地生效。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各地生態環境部門的業務指導,推動完善執法程序,加強執法監督,不斷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請省委編辦會同省司法廳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
《目錄》由省生態環境廳根據本通知精神另行印發。
省政府辦公廳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