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單位
《關于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健全社會救助體系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粵府辦〔2024〕1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民政廳、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醫保局、殘聯《關于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健全社會救助體系的若干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1月19日
關于改革創新體制機制
健全社會救助體系的若干措施
省民政廳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農業農村廳 省衛生健康委
省應急管理廳 省醫保局 省殘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要求,認真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按照省委關于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的部署要求,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基本民生底線,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提出以下措施。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聚焦系統集成、協同高效、弱有眾扶,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實現救助體制機制順暢、救助資源統籌銜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能有效提升,加快形成覆蓋全面、統籌城鄉、分層分類、精準高效、公平規范、溫暖便捷的具有廣東特色的綜合救助格局。
二、完善覆蓋全面的低收入人口社會救助政策體系
(一)健全低收入人口救助政策。分層分類實施綜合救助,切實保障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以及其他困難人員)基本生活,解決其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方面以及遭遇自然災害、其他突發性的困難,幫助解決個性化救助需求。加強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待撫恤等社會保障政策的有效銜接。
(二)健全困難家庭中特殊困難群體救助幫扶政策。嚴格落實困難家庭中特殊群體救助幫扶政策,精準施策、有效幫扶,建立健全長效保障機制和服務救助機制,切實保障好基本生活和基本權益。
(三)推進防止返貧幫扶與社會救助政策有效銜接。加強社會救助與鄉村振興戰略銜接,推進防止返貧幫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政策銜接并軌。由政策兜底幫扶的脫貧人口,逐步與通過就業、產業幫扶有能力穩定脫貧的人口分開,實行分類管理。
(四)健全急難救助政策。對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人員,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在急難發生地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臨時遇困、生活無著的,按規定給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五)推進常住人口救助政策。推動建立戶籍地和居住地聯合協查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常住人口,實施臨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現持有居住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全覆蓋。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將持有居住證一定年限的常住人口納入更多救助范圍。
(六)完善“物質+服務”救助政策。推進生存型救助向發展型救助轉變,鼓勵引導困難群眾通過勞動改善生活。加強服務類救助政策制定,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及其他困難群眾在心理慰藉、生活照料、康復服務等方面需求,按需開展生活類、照護類、支持類等服務救助。
(七)健全救助城鄉統籌發展政策。推動城鄉基本公共服務逐步實現標準統一、制度并軌。健全社會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適當提高專項救助水平。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可視本地財力情況,合理確定農村低保、特困救助水平,逐步推動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將社會救助工作納入珠三角核心區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結對幫扶事項。支持橫琴、前海、南沙等重大合作平臺開展創新試點,探索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社會救助工作。
三、優化低收入人口主動發現、分類處置機制
(八)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加快建設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的“粵眾扶”綜合救助信息系統。完善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開展常態化監測預警。各單位依托“粵治慧”省域治理數字化總平臺、“粵省事”平臺,及時反饋救助幫扶信息,形成“一戶(人)一條救助鏈”。
(九)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更新省低收入人口數據庫,相關部門要按職責提高源頭數據采集、核查、錄入的準確性,及時更新信息。
(十)健全經常性走訪摸排機制。縣級民政部門要組織動員鄉鎮(街道)干部、村(社區)“兩委”成員、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社會工作者、網格員等經常性走訪困難群眾,發現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錄入低收入人口數據庫。
(十一)優化低收入人口監測指標體系。科學合理設置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指標體系,精準監測家庭支出驟增、家庭收入驟減、人口變化等。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及時提供、更新并完善所負責的監測指標信息。
(十二)完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強省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服務能力建設,發揮各級核對機構作用。拓展核對功能應用領域,為相關部門、群團組織精準認定救助對象提供支撐,并逐步向社會福利和慈善幫扶項目等領域延伸。
(十三)健全快速響應、分類處置機制。各地民政部門發現社會救助政策落實不到位的,要盡快按規定落實或商請相關部門落實政策;發現低收入人口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但可能符合條件的,要將信息分類推送至相關部門處理,相關部門要及時反饋處理結果。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應及時研究處理急難個案。
四、健全低收入人口分層分類的綜合救助工作體系
(十四)分級建設綜合救助實體陣地。由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積極配合,依托“粵眾扶”,成立橫向聯動相關部門、群團組織、提供惠民補貼(服務)相關單位、社會力量,縱向貫通省、市、縣、鎮、村五級的綜合救助服務平臺。平臺集救助政策宣傳展示、救助資源匯聚、社會組織孵化、慈善信息聚集、志愿服務集散等功能為一體,為困難群眾提供一站式、可視可感的優質服務。
省、市、縣級平臺依托民政部門現有陣地,鎮、村級平臺依托本級黨群服務中心、政務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綜合服務設施等現有場所和力量。省級平臺是全省社會救助工作智能調度中樞。市級平臺統籌政府部門、群團組織、社會力量等多元主體力量。縣級平臺聚焦資源調配,組織議事會商、培育專業隊伍,梳理發布政策清單、需求清單、服務清單、資源清單等。鎮級平臺聚焦需求化解,負責項目落地、業務辦理,提供專業化服務。村級平臺聚焦“入戶一門、分類識別需求”,主動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加強探訪關愛,打通為民服務“最后一米”。
(十五)夯實基本生活救助。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基本生活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
(十六)完善專項社會救助。
1. 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資格認定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其他低收入人口,按規定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對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2. 教育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按規定采取發放助學金、生活補助,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以及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給予教育救助。
3. 住房救助。對符合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通過配租公租房或發放租賃補貼優先給予住房救助。對符合條件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通過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優先給予住房救助。
4. 就業救助。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按規定落實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通過產業發展、勞務輸出、車間吸納、以工代賑等方式進行就業幫扶,引導就業救助對象積極就業。
5. 受災人員救助。遭遇自然災害時要統籌做好應急期生活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加強與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銜接,推動形成救助合力。
(十七)加強急難社會救助。完善突發重大風險應急響應機制。急難社會救助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在應急狀態下,由村(社區)“兩委”統籌調配本區域各類資源和力量,組織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十八)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推動政府購買服務與直接提供服務相結合,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積極發展老年助餐服務,加快推進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工作,切實做好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關心關愛,加強集中供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照料護理。加強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
(十九)做好其他救助幫扶。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減免電費。為身故困難群眾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開展低收入人口中婦女“兩癌”救助。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幫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
(二十)引導支持開展慈善幫扶。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激勵措施,創新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的聯動機制。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機制,精準開展救助需求和慈善供給匹配工作。推動開展“微心愿”“微實事”活動。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支持設立社會救助專項基金。促進社會救助領域志愿服務發展,大力開展鄰里互助服務。
五、健全要素保障機制
(二十一)健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和社會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全省各級財政預算,壓實市、縣級政府資金保障主體責任和兜底責任,做好困難群眾救助資金保障。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可從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等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列支。統籌中央和省級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績效好的地區、重點老區蘇區和其他老區傾斜。
(二十二)健全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加強資金監管,強化審計監督,對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資金或者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的,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加快建立盡職免責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縣級救助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合督導檢查,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入戶抽查。
(二十三)增強基層基礎力量。鄉鎮(街道)要充分發揮群團組織、社區工作者、網格員、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等組織力量,社會工作者等專業力量,以及社會組織、志愿者、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合力做好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工作。深入實施“廣東兜底民生服務社會工作雙百工程”。實施基層社會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按照規定比例配齊配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
六、強化組織保障
(二十四)強化黨建引領。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全省各級政府將社會救助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深化“黨建+社會救助”模式,健全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聯系困難群眾機制,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引導群眾自覺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
(二十五)健全責任體系。全省各級政府對本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組織部署、資金保障、能力建設、監督檢查。縣(市、區)政府負責資源整合、人財物保障、安全防范、推進實施。鄉鎮(街道)負責受理申請、調查審核、信息公示和政策宣傳、動態管理、管理本級機構、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等。村(居)民委員會主動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協助落實政府各項保障服務政策。
(二十六)加強部門協同。加快健全統一高效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在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下,加強市、縣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統籌協調,共同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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