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粵府〔2004〕67號 |
━━━━━━━━━━━━━━━━━━━━━━━━━━━ |
關于停止使用舊版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的規定,我省各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中央垂直管理部門除外)在實施行政執法 時應統一使用省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其他行政執法證件。目前我省行政執法人員換領新版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 證》工作已基本完成,舊版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已失效。今后,凡持 舊版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其行為一律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