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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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統籌全省水資源保護及開發
利用問題的若干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優化水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做好統籌全省水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統籌全省水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1.水資源是人類社會的基礎性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經濟資源。廣東省是水資源大省,但在水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全省人均占有本地水資源量為2100立方米,低于全國人均2200立方米的水資源占有量;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配置不盡合理,供需矛盾和局部洪澇、干旱災害日趨突出;部分地區水污染惡化趨勢未得到有效遏制,生態恢復與生態建設力度不夠;水資源利用效率總體偏低,管理體制和機制不能完全適應統籌水資源需要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配置、利用、保護和節約水資源,統籌城鄉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2.主要目標。到2010年,基本建立全省城鄉供水安全保障體系,初步實現水資源綜合利用與人口、環境、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至2020年,全省城鄉供水安全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實現以生態安全、社會安全和經濟安全以及人水和諧為主要標志的水利現代化,基本實現全省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生態安全目標。到2010年,省內主要河道內生態需水量保證率達到80%;主要江河國控和省控斷面水質達標率達到80%以上,其中山區達到90%以上;全省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5%,其中山區達到98%,保持主要水資源地水質不低于Ш類;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率達到90%以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60%以上,其中山區達到50%以上;濕地自然保護區面積達到84.9萬公頃。到2020年,全省江河水功能區水質目標基本達標,主要江河國控和省控斷面水質達標率達到98%;城鄉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8%;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率達到100%;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80%以上,其中山區達到70%以上;濕地自然保護區面積達到86萬公頃。
——社會安全目標。到2010年,城市自來水普及率不低于99%,鄉鎮(含農村)自來水普及率不低于80%;按堤庫結合的防洪標準,地級以上市城區防洪能力達到100年一遇標準,縣級城區達到50年一遇標準;全省三防指揮系統進一步健全。加快推進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工程,到2015年共解決農村1645萬人飲水安全問題。到2020年,全省城市和農村自來水普及率分別達到100%和90%,全面建成并完善城鄉供水安全保障和水利防災減災體系。
——經濟用水目標。到2010年,平均每萬元生產總值用水量比2005年下降25%左右,農業灌溉水利用系數達到0.55,城鎮供水產銷差率降低到16%以下,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到65%。到2020年,平均每萬元生產總值用水量比2005年下降50%左右,農業灌溉水利用系數達到0.65以上,城鎮供水產銷差率降低到12%以下,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到80%以上。
3.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科學配置。堅持以人為本、人水和諧的科學治水觀,以水資源承載力為基礎,以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為前提,優化水資源區域及行業配置,逐步實現由單一的“以需定供”配置向綜合的“以需定供與以供定需相結合”配置轉變。
——合理開發,全面節水。遵循自然和經濟規律,有序開發地表水,適度開發地下水,積極開發雨洪水、海水、空中云水和再生水,實現水資源利用由粗放型向高效、節約型轉變,切實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率。
——綜合治水,有效保護。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水資源,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強化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生態建設,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為主轉變為源頭和全過程控制為主,由單一污染源治理轉變為點、面污染源綜合治理。
——依法治水,深化改革。根據國家涉水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健全廣東省水資源地方性法規,正確處理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和經營性關系,深化水資源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實現全省水資源統籌協調管理。
三、以保障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為出發點,實現全省水資源合理配置
4.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根據《印發廣東省水資源綜合利用“十一五”規劃的通知》(粵府辦〔2007〕98號)精神,加快編制廣東省境內主要江河流域水資源分配方案,作為各級政府編制國土、城鎮和行業發展專項規劃的主要依據,各行政區向江河取水的基本依據以及全省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優化的重要依據。
5.加強東江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保護和穩定東江優質水資源,維持流域內水資源供需與生態平衡;充分發揮新豐江、楓樹壩和白盆珠三大水庫防洪、供水作用,研究建立統一管理機制和推進東江三角洲抗咸拒潮閘壩工程前期工作;實施東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設水資源實時監控系統,實行流域內江河與水庫水資源聯合調配;有效解決流域內應遷未遷移民的歷史遺留問題,逐步恢復水庫的蓄水設計水位,調蓄水資源供應量。
6.合理配置西江水資源。加強西江水源地保護和建設,加快開展西江水資源綜合利用專題研究,統籌研究和實施西江跨地區調水、海灣蓄水、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等工程性及非工程性措施,提高西江水資源利用率;編制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供水水源工程等專項規劃,調整優化西江水源地和供水、排水布局,實施聯網供水,逐步解決珠江三角洲地區水資源供需矛盾和枯水期咸潮上溯引發的水質性缺水等問題。
7.充分發揮北江水利工程作用。開發建設北江上游的樂昌峽、灣頭以及北江干流的清遠、橫崗等水利樞紐工程,充分發揮工程的供水、防洪、灌溉、發電和航運等綜合功能;通過改建、擴建、適當新建蓄水、取水以及集雨工程,切實改善韶關、清遠等市石灰巖地區人畜飲水以及農業灌溉用水條件。
8.完善韓江流域供水體系。加大韓江水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力度,遏制部分地區水質惡化趨勢,解決汕頭、潮州、揭陽等地區水質性缺水問題;建設韓江下游地區供水工程,改變南澳島等地水源性缺水狀況;加大對流域灌區工程的改造力度,加快開展潮州供水樞紐及其配套工程建設,繼續推進高陂等水利樞紐前期工作。
9.統籌解決粵西地區缺水問題。加快鶴地水庫、高州水庫等除險加固工程以及青年運河灌區、高州水庫灌區等大中型水庫灌區及渠系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增加調節庫容,提高水資源調配能力和灌溉水利用系數;科學利用地下水,開發海水、空中云水和再生水,大力推廣節水技術;適時啟動調用西江水至粵西地區工程可行性前期研究,重點解決雷州半島和茂名東南部沿海地區的缺水問題;妥善解決鶴地水庫移民歷史遺留問題,確保社會穩定。
四、以人水和諧、管理洪水為導向,統籌廣東省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10.加快編制全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科學開發江河梯級。組織編制和修訂全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合理劃分和確定江河流域的自然地理范圍和開發利用的范圍及程度,并將江河流域綜合規劃作為國土利用和城建開發等專項規劃的重要依據。以維持河道生態用水及水環境健康為前提,科學制訂梯級開發專項規劃,優先保障河流生態環境,統籌考慮供水、發電、航運、環保和漁業等綜合功能,實行公開招標確定梯級開發業主和梯級運行統一調度制度,防止河道過度開發。小水電開發要與扶貧開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工作有機結合,充分發揮效益。
11.充分發揮水庫調蓄作用。有條件的重點水源區要新建若干個以供水、灌溉為主要功能的水庫;對已建水庫要加大除險加固、挖潛改造力度,研究實施水庫汛限水位動態管理等措施,逐步將符合條件的水庫從以發電為主調整為以防洪和供水為主,在防洪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蓄豐補枯。
12.加強河道管理,加大主要江海堤圍、水利樞紐、城市防洪排澇設施建設力度。加快推進珠江八大入海水道、深圳河河口、韓江入海水道、澳門附近水域入海水道整治,加強主要行洪河道和河道采砂管理,完善河道分級管理和巡查制度,確保江河河口行洪安全。江河堤圍建設要充分考慮行洪要求,必須設防的城鎮密集區應因地制宜地采用親水堤圍、親水公園等形式建設江河堤圍。重點建設北江大堤、韓江、榕江大圍,珠江三角洲的景豐、江新、中順、佛山、樵桑等五大聯圍以及沿海城市主要海堤,積極推進樂昌峽、灣頭、西江大藤峽等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加快完善地級以上市城區和縣城鎮城區的防洪排澇工程及主要江河滯洪區建設,實施城市排澇、河道清淤和清障工程,逐步加強鎮級防洪排澇工程建設。統籌兼顧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和中小流域綜合整治、河道整治、滯洪區建設以及治理干旱、內澇、崩崗、山體滑坡、水土流失等災害的防災減災工程建設。
13.統籌農業、農村以及工業與城鎮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大對大中型灌區節水改造和小型農田灌溉設施建設力度,提高農業灌溉水利用效率;推廣農業生態用水模式,實現農業水資源循環利用;采取新建以及改擴建現有城鎮供水設施、管網向農村延伸等措施,大力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在“十一五”期間重點解決好農村居民飲用水中含氟、砷和飲用苦咸水、嚴重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等飲水不安全問題。以國家和省級重大工程項目及其他重要供水工程項目建設為重點,保障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工業、服務業用水。按照清污分流的原則,打破行政區劃界限,加強城市水源地的統一規劃和保護;因地制宜地實施水廠聯網供水工程,規劃建設分質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備用水源工程,加快城市供水管網建設和改造,提高城市供水能力。
14.挖潛利用城鄉雨洪資源,綜合利用海水、空中云水和再生水。開展沿海地區修建平原或海灣水庫蓄存洪水期淡水可行性研究。將海水利用納入沿海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示范工程,推進海水淡化飲用、工業冷卻、民用沖洗等方面的產業化建設。根據氣象資源區域分布規律,建立統一協調的人工增雨作業指揮和決策機制,統籌全省人工增雨工作,積極開發利用空中云水資源。鼓勵全社會充分利用再生水,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鼓勵再生水回用設施建設,生產回用水的企業和使用再生水的用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五、以全過程控制為手段,加強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建設
15.加強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保障力度,實施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實施《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通知》(粵府〔2006〕35號)、《印發〈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4-2020年)〉的通知》(粵府〔2005〕16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十一五”規劃的通知》(粵府辦〔2007〕44號)以及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功能區劃的通知》(粵水資源〔2007〕6號),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強水功能區管理,切實改善水資源狀況和生態環境;健全排污口設置與變更監管制度,整治、搬遷或關閉威脅飲用水源的污染源,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庫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加快建設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加強對污染大戶排污的監管,加大對污染企業的關、停、并、轉、遷、治力度,使污染企業實現達標排放;優化取水排水格局,實行清污分流;加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力度,到2010年,全省地級以上市城區、縣城城區及60%以上的中心鎮要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鎮以上工業園區及有條件的農業園區要逐步建設集中式污水收集處理系統。
16.全面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強化工業污染源治理。優化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耕作方式,推廣使用生物農藥和農家肥,控制和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量;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綜合治理和修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重金屬超標的耕地,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安全;在農田和水體之間建造合理的草地或林地過濾帶,減少養分流失和對水體的污染;嚴格禁止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養殖場、養殖小區,搬遷或關閉位于水源保護區、城市市區和城鎮居民區等區域的畜禽養殖場;提高畜禽養殖業清潔生產水平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水平,到2010年,實現糞便資源化率達到80%以上;禁止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放養畜禽和從事網箱養殖活動。推行清潔生產和集約化生產,改革生產工藝,逐步淘汰浪費水資源和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大力發展和應用工業再生水回用技術,鼓勵發展和推廣生物降解有機廢水的高效治理技術,減少用水量和廢水排放量,使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最小化;積極發展節水、節能、污染小、用水效益高的工業項目,實現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
17.加強水生態環境建設,有效保障流域水質和河道水體功能。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系統,強化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公益林的生態安全屏障作用,優先建設高效水土保持型植被系統,重點加強西江、北江、東江和韓江流域中、上游地區水源涵養林等生態公益林體系建設;實施河流生態恢復試點工程,規劃建設水庫“綠區”、流域沿江“綠帶”、河道岸線滯洪林和河涌沿岸生態林,加強沿海防護林建設;在具有生物多樣性的濕地和水禽主要繁殖地、棲息地建立自然保護區或濕地公園。嚴格執行《廣東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負責,要確保河流行政交接斷面水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確定的控制目標;調整和優化流域各河道水功能,實現高、低用水功能有序協調,確保區域供水安全。
六、以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為重心,建設節水型社會
18.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依據廣東省境內主要江河流域水資源分配方案和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關于開展廣東省用水定額試行工作的通知》(粵水規〔2007〕13號)精神,推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制訂地區年度用水計劃,進一步修訂完善用水定額,建立節水指標體系,加快推進取用水計量設施建設,明確各行政區域、行業、單位以及城鄉居民的用水量指標。
19.推廣農業、工業節水技術應用。實行節水設施與城鄉用水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產,開發先進實用的城市管網檢漏防滲等節水技術,推廣應用節水型產品和器具,實行節水產品標識制度,強化節水設施和器具的質量監管。加大對農田水利灌溉設施的更新改造力度,推廣農業微灌、滴灌和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繼續實施農業節水灌溉示范項目建設,開展農業末級渠系節水改造試點,高起點、高標準地建設一批現代化農業節水園區和旱作農業示范區。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支持企業開展節水技術改造,采用滴水計量、限額供水、超量加價和節水獎勵的節水機制,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重點抓好火力發電、紡織印染、化工和制漿造紙等高耗水行業節水工作。
20.制訂污水再生利用總體規劃。研究再生水利用范圍以及污水深度處理標準和規模,積極推進城鄉再生水供水系統改造,合理布局再生水管道,推動公共建筑、生活小區和住宅再生水回用設施建設,加快建設用于園林澆灌、道路保潔、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公共再生水設施,逐步實現城鎮寫字樓、學校、賓館等單位的非生活用水使用再生水。
七、以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為目標,統籌制訂廣東省水資源開發利用政策
21.建立科學的水價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水資源價格與各環節水價的比價關系,逐步使水價達到包括資源成本、供水成本、環境成本的全成本水平。擴大水資源費征收范圍,適當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根據“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健全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形成機制。完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加快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加價制度。積極鼓勵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用水權、水量分配以及水價監督。取水單位或個人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可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
22.加大污水處理費征收力度。合理制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鼓勵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向投資多元化、運營市場化、設備標準化和監控自動化方向發展;加大對超標排放污水、違規偷排污水的處罰力度。
23.加強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性和應用性研究。重點開展對水資源優化配置、水安全、節水技術和設備、水生態保護以及防治水害等重要領域的基礎研究及應用;建立水資源科技創新體系,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水利人才隊伍,推進水利信息化和水文現代化建設:“十一五”期間,開展全省供水規劃、主要江河水資源分配方案、西江水資源綜合利用、水污染治理、流域生態修復與補償機制、水情預報、咸潮災害防治、重要水庫調度以及江海堤圍關鍵技術等重大課題研究。
24.加大對水資源公益性領域的投入力度。按規定足額征收水資源費、堤圍防護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等規費和提取水利建設基金,不斷加大對水利工程建設的投入力度;按照“存量調整、增量傾斜”的原則,調整優化政府的水利專項資金結構,重點向水資源保護、配置和水利防災減災等重大工程、農村飲水安全和農業水利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傾斜;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和“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屬市縣事權的水利工程項目,市縣政府是投入主體,符合省補助政策的項目省給予適當補助;積極探索利用貸款加快水利公益性工程項目建設,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涉水事權劃分機制及投入機制。
25.積極推進水利經營性領域投資多元化和產業化。通過業主招標、項目融資等市場化手段,以及吸納民間資金和社會捐助等籌資渠道,建立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水利投資體系。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水利企業改革,在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的基礎上進行資產優化重組,盤活存量,增強水利事業發展活力。
八、以推進依法治水和深化改革為動力,健全科學高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
26.完善地方性涉水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重點制訂流域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水資源費征收、防汛和防旱等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27.建立健全水市場管理體制。以江河流域水資源分配為基礎,探索建立水權分配和使用權流轉制度以及制訂取水權交易市場規則,規范水市場行為;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推行水利工程建設代建制,推進基層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行管養分離;開展以推行終端水價為切入點的灌區基層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建立“農民+用水協會+水管單位”的農業供水管理體制;加強流域內用水戶民主協商,鼓勵公眾參與水量分配和水資源保護責任分擔機制,健全涉水重大問題公眾聽證機制。
28.健全防洪抗旱及水污染風險管理機制。加快建設省三防指揮系統、水資源管理決策信息系統、主要江河流域和大中型水庫水文與水環境信息采集、自動化監測和傳輸系統,完善水情水質通報機制,建立健全統一的洪水、旱情、水質預測預報預警體系,加強對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工作,實施洪水、干旱及污染事故風險管理,提高突發性洪水、干旱及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能力。
29.統籌城鄉水資源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全省涉水事務協調機制,強化水資源統一管理。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制,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行水務一體化體制,及時協調解決本地區水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問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全省水資源行政執法監督。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