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8〕37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若干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交通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先導性產業和公益性、服務性產業,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起著重大的支撐作用。按照本屆政府任期目標,到2012年底,我省要基本建成以鐵路和高速公路為骨架,以公路網、軌道交通網和高等級航道網為基礎,網絡完善,結構合理,各種運輸方式相互銜接,運輸能力和質量明顯提高,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綜合交通系統。
目前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還未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設過程中還存在項目審批、征地拆遷周期長、難度大等問題。為加快國家和省重點交通基礎設施(包括公路、鐵路、水運、管道)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省政府成立加快重點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公路、水運重點項目建設的指揮協調(鐵路、管道建設項目指揮協調仍按原架構和分工運作)。省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和省交通廳主要領導為副組長,省政府辦公廳,省建設廳、環保局、水利廳、農業廳、文化廳、林業局、勞動保障廳等相關部門領導及項目沿線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主要領導為成員,定期研究、及時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突出問題;省領導小組在省交通廳設督導組,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牽頭,負責對重點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進行督導;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和縣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具體組織項目的征地拆遷和建設協調等工作,主要領導對重點難點問題要親自過問和督辦解決。
(二)明確分工,實行部門負責制。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環保局、水利廳、文化廳、林業局、勞動保障廳、農業廳、海洋漁業局、廣東電網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對項目審批的各個環節負責,包括協調、指導相關審批材料報送和審批評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按照“依法依規、簡便高效”的原則,分解責任目標,簡化程序,縮短辦理時間。
項目沿線政府負責組織重點項目征地拆遷的具體實施和征地拆遷及建設過程中涉及地方關系的協調,做好被征地群眾的工作,及時足額落實征地拆遷補償,妥善解決被征地群眾的生產生活問題;組織辦理項目用地報批手續,依法按時交付建設用地。不得實行征地補償費包干,嚴禁截留、拖欠征地補償款,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各項目業主要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專人專班,提前并平行交叉開展各項工作,做好被征地群眾合法合理的補償、科學安排項目報批和建設等具體工作,及時提供用地報批所需的圖紙等材料;在項目所在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加快項目控制性工程和整體用地材料的報批,跟蹤落實審批事宜。
各地、省各部門和項目業主單位對逾期未能完成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事項,要主動向省督導組說明情況,并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由省督導組督促落實。
(三)建立獎懲激勵機制。按省政府確定的任務進行目標分解,建立對項目沿線政府按時完成任務目標的獎懲激勵制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與年度計劃建設項目、規劃新建項目安排和省有關補助資金掛鉤。具體由省交通廳、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加快項目前期審批工作
(四)統籌協調,加快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將省重點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納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修編中,科學安排,省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與溝通。相關主管部門要抓緊組織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盡早明確線位,提前進行項目勘察設計招標、開展設計及審查工作,交叉作業,提高效率,盡量縮短前期工作時間。
項目沿線政府要積極配合,從大局出發,在項目方案選擇上給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因路線方案未定影響項目立項報批的,由省領導小組督導限期解決。
對屬于國家相關部門審批的事項,省相關部門要積極主動跟蹤,特別是用地預審及用地材料報批、環評報告審批、項目立項(核準)等環節的進展情況要定期向督導組反饋,對未得到審批的專項評估,要及時分析原因,提出相關措施。對由省審批的專項評估,省各有關部門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簡化程序、加快進度、加強指導,明確項目審批所需提交的資料及上報程序,對資料不齊全的項目,盡快通知市、縣相關部門及項目業主補齊;對已上報的項目,在資料完備齊全、不違反政策的情況下,盡早安排評估審查、審批。
三、加快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和開工建設
(五)依法加快辦理用地手續。在保障群眾利益的前提下,妥善解決用地手續辦理與建設實施時間的矛盾問題。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在2008年底前制訂出征地留用地實施意見,對于帶狀特點的交通基礎設施用地,有條件的地方可集中預留征地留用地,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將留用地折成貨幣補償;省勞動保障廳要督促指導各地在2008年底前出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具體實施意見,確保項目用地報批條件完善。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具體實施意見出臺前,由縣級人民政府和項目業主單位作出規范、明確的書面承諾,書面承諾的具體格式由省勞動保障廳會有關部門負責制訂;省、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項目審批需要分別出具審核意見書;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組織項目用地材料的上報審批。
(六)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厲行節約集約用地,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用地標準,盡可能利用荒地、山地,少占耕地,盡量避免占用基本農田。
對廣州、佛山、東莞、中山等地的國家和省交通基礎設施重點項目,必須占用基本農田而本地確實沒有適宜耕地可供補劃為基本農田的地區,按“依法、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可采取跨市補劃基本農田,由項目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請跨市補劃基本農田,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協調。
創新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式,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要努力推進土地開發整理,除開發未利用土地外,將部分低效園地、山坡地等通過開發整理成為耕地,納入耕地管理并用于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業主在省國土資源部門指導下應有計劃地儲備一批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做好先補后占。地級以上市在本市范圍內不能滿足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需要時,按“依法、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可易地(或提前)開墾耕地作為占補平衡補充耕地。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協調項目業主與有條件的市縣協商,有條件的市縣要從全省大局出發,予以積極支持,必要時由省領導小組督促協調。
項目建設占用耕地必須繳納的耕地開墾費應當單列繳納,不得與其他征地費用整體打包,確保耕地補充方案得到落實。
(七)加快具備條件的項目開工建設。對項目用地預審已批復、各項基建程序基本完善、征地拆遷合同或協議已簽訂并補償到位、群眾基本無意見、土地已經基本交付可供使用的項目,要抓緊組織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材料的報批,加快推進控制性工程開工建設。同時,在國土資源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項目總體用地材料的報批,為全面開工創造條件;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項目總體用地材料報批的,由省督導組督促其書面說明情況,并抄送省政府辦公廳和省發展改革委、交通廳、國土資源廳。必要時,暫停項目業主單位其他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審批。
(八)進一步發揮各級政府的主導作用,由市、縣(區)、鎮政府牽頭負責組織征地拆遷的實施和建設過程中涉及地方關系的協調。
一要積極加強指導、協調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項目業主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基本農田補劃調整、宅基地調整及規劃調整、征地聽證等方面的工作,組織項目用地材料的上報工作,限期完成;二要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發展留用地規劃安排、“釘子戶”
房屋拆遷問題;三要加強宣傳,依法制止搶種搶建行為,項目設計批準確定用地范圍內的搶種搶建不得進行補償;四要對重點項目建設范圍的建設用地,根據被征用地的批準用途,并區別于商業項目用地實施補償安置;五要按照時限完成征地拆遷工作,提供建設用地。
(九)加大政府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調控力度。對事關搶險救災、國家安全以及具有國防戰備功能和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影響重大的項目,各級財政要加大資金配套力度;各地可采取政府統貸統還方式建設,或按有關規定交由國有交通企業建設經營,減少中間環節,加快建設進度。
四、加強督導和組織保障
(十)加強檢查督促。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各項目業主從縱向倒排工作目標及計劃安排,從橫向落實任務指標,每月檢查落實,以月促季,以季保年;建立和完善項目督查巡視制度,會同各有關部門及時協調解決制約項目建設的各項難題,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獎懲機制,確保建設項目按計劃完成。
(十一)防止拖欠工程款。各項目業主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建設標準、規模和成本,切實籌措和落實資金,防止拖欠工程款;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對資金不落實和其他建設條件不具備的項目,不予審批(審查)和上報。
(十二)加強廉政建設。堅持制度創新,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立足于從源頭上防止工程建設中的腐敗現象。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之前省政府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