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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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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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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一月六日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推進省級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辦發〔2003〕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省級政府行 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
關于進一步推進省級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相繼開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取得了明顯成效。省級政府是實施行政審批的重要機關,搞好省級政府行政審批 制度改革,有利于國務院部門的改革與地方的改革相銜接,鞏固和深化改革成果, 增強改革的整體效應,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動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 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為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取得新的成效, 現就進一步推進省級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正確把握有關政策和要求,進一步對現行行政審批項目作出處理
為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務院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近年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這些政策和要求是指導改革的基 本依據。各地要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前一階段改革工作進行認真總結,查找 并解決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對行政審批項目作出處理。要把握行政審批行為的本 質特征,準確界定行政審批項目,合理劃分行政審批的類和項。
(一)既要考慮審批項目的現行設定依據,又要把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行 政管理改革的新要求,處理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則與合理原則的關系。 當審批項目符合合法原則而不符合合理原則時,也要相應作出處理。
(二)既要著眼長遠發展需要,又要立足當前現實情況。對應當取消也能夠 取消的審批項目,要堅決取消;對應當取消但一時條件不具備的審批項目,要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處理。
(三)既要加快改革進度,又要確保工作質量。要嚴格按照初核、協商、論 證、審定等步驟,規范審批項目審核和處理工作程序。要集中多方面的智慧和力 量,對審批項目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確保審批項目處理工作的質量。
二、搞好工作銜接,確保國務院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決定的落實
國務院部門要對本部門每一項取消和調整的審批項目提出明確具體的上下銜 接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不同情況對有關審批項目作出相應處理。 要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審批內容等方面,全面對照核對。審批項 目名稱與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項目不完全一致,但審批內容相同或相近的, 要作出相應處理;將多項審批合并為一項的,要對照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審 批項目目錄,分解為具體事項,分別作出處理。
(一)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審批項目,國務院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不得 再行審批,國務院各部門不得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繼續審批或變相審批。 如果省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也設定有相應審批項目,原則上要取消,個別因情況 特殊確需保留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制定 地方性法規或地方人民政府規章予以設定,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不 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 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 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實行垂直管理的 事項,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行政審批,已經設定的,要依 法取消。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并考慮現實情況, 對現由國務院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設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實施的行政審批,各地要 作如下處理:由國務院部門內設機構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一律取消;由部門行 政規章和部門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在與國務院部門協商一致后作出處理,并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將結果統一報國務院行政審 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國務院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各地要參照國務院部門的處理 辦法,移交給相應的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暫不具備移交條件的,可設定過 渡期,過渡期內繼續按原辦法審批,過渡期結束即進行移交。國務院部門下放的 審批項目,省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做好接收工作。
三、加強已取消和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
對取消后還需通過其他方式監管的審批事項,要制訂并落實后續監管的措施 和辦法,防止管理脫節;對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事項,要做好向行業組織或社會 中介機構的移交工作。要進一步培育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指導并規范其行 為,加強管理和監督。對有額度和指標限制或公共資源配置、有限自然資源的開 發利用等事項,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運作,努力 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招標代理等市場中介機構,要做到與政 府主管部門機構分立、職能分離、人員分開、財務分賬。認真落實經營性土地使 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范和限制協議出讓行為;加快產權交易市場建設, 全面實行產權交易進入市場制度;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嚴格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四、認真清理并依法妥善處理擬取消和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 依據
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是否有直接、具體和明確的條款或表述,確定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的依據。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對某一事項只作了原則的管理 規定,但沒有明示進行行政審批的,不得作為設定依據。要根據設定依據的效力 等級等情況分別對擬取消和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作出處理。
(一)以地方性法規為設定依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審批制度改 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按法定程序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修改有關地方 性法規。
(二)以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文件為設定依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 委決定。
(三)以政府規章為設定依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及時調整、 修訂有關規章。
(四)對沒有合法依據但符合合理原則,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按法 定程序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政府決定。
五、嚴格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要按照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的要 求,嚴格規范審批行為。要結合政務公開工作,健全審批公示制度,提高審批的 公開性和透明度。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審批項目 的名稱、依據、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期限、收費標準、審批結果等都要向 社會公開。對關系國計民生和社會公眾利益等重大審批事項,要積極推行社會聽 證制度;對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審批事項,要進行咨詢論證。要按照便民、及 時、高效的原則,根據審批事項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建立部門和部門內設機構 之間的協調機制,制定相應的審批操作規程,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改 進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對擬保留的審批項目要逐項進行研究,查找容易產 生問題的部位和環節,通過實行審批機關層級監督及部門內外分權等制度,最大 限度地減少審批人的自由裁量權和審批隨意性。要按照責權統一原則,建立和完 善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饋機制,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司法機關以及 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六、深入推動行政審批制度創新
要加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理論研究,深入探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特點和規 律,通過理論創新推動制度創新。要研究政府履行行政審批職能的方法和手段, 積極運用信息、網絡等技術手段,發展電子政務,推行網上審批、窗口式辦文。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將政策制定、 審查審批與監督檢查、實施處罰等相對分開,不斷完善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 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經濟管理體制、社會管理體制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密切 相關,要注意將相關改革緊密結合、整體推進。要結合機構改革,通過部門職能 的調整和重新定位,理順部門之間的審批職能;要與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實行“ 收支兩條線”管理相結合,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要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 革相結合,推動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探 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模式和途徑;要與投融資體制改革相結合,明確政府和其 他市場主體在投融資領域的責權利關系;要從行政管理體制創新和政府職能轉變 入手,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綜合行政執法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結合起來,積 極探索適應新形勢需要的綜合執法體制和運行機制。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樹立大局觀念,加強領導,積極 主動地做好工作。要充實和加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搞好組 織協調,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整體合力。要加強督促檢查。國務院行政 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擬于2003年第四季度對省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 度改革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各地也要認真組織一次“回頭看”,重點檢查所屬各 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是否徹底、審批項目的審核和處理是否科學合理、已調 整審批項目的后續工作是否到位、執行審批項目處理的決定是否嚴格規范等。要 嚴明紀律。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變相審批、違規審批的,以及借故推卸責任、 影響審批項目處理決定落實的,要堅決糾正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