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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5〕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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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清理涉漁收費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物價局、海洋漁業局《關于清理涉漁收費減輕漁民負擔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清理涉漁收費減輕漁民負擔的意見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 省海洋漁業局 (二○○五年三月十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精神,促進漁區經濟發展,維護漁區社會穩定,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海洋經濟的決定》(粵發〔2004〕3號)關于“重新審核所有涉漁收費項目,從低核定向捕撈漁民收取的各項費用”的精神,現就我省清理和調整涉漁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本次清理和調整涉漁收費以“堅決取締不合法收費,調整合法不合理收費,適當減免合法合理收費,適當補助困難地區”為原則,大幅度壓減涉漁收費項目,切實減輕海洋捕撈漁民的負擔。對于取消漁船管理費后漁港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的收支缺口,省財政給予粵東、粵西和粵北地區適當補助,并納入農村稅費改革一并考慮;珠江三角洲地區原則上自行消化,對個別漁港數目較多或收支缺口較大、財政較為困難的市縣給予適當定額補助。 二、具體內容 (一)取消未經國家和省政府審批的一切涉漁收費項目,包括漁船管理費、港口衛生費、過港治安費等。 (二)免征漁業船舶變更、登記費、海洋漁業船舶船員考試費、漁業捕撈許可證工本費,對漁民免收海事調解費、治安聯防費。 (三)保留漁船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船舶港務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和出海船舶、船民證件費等5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漁船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船舶港務費等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現行標準的50%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每年按10個月征收,休漁期免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出海船舶、船民證件費按原標準征收。 (四)按現行收費標準的30%征收漁業船舶船員培訓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對符合民政部門關于生活困難救濟標準的漁民,免收漁業船舶船員培訓費。 三、配套措施 (一)在清理各項涉漁收費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完善涉漁收費公示制度。省物價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將清理后的涉漁收費項目及標準統一公布,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漁民收取公布項目以外的專門面向漁民收取的任何費用以及超標準收費。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收費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保證本次清理涉漁收費措施落到實處,防止漁民負擔反彈。 (二)重新核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后,對省管的港澳流動漁船有關收費,繼續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委托船籍港所在地的漁業部門征收,收入統一上繳省財政;國家規定依照捕撈許可證發放權限征收的,按國家規定執行;除此之外,各市、縣涉漁收費收入直接繳入同級財政,納入 “收支兩條線”管理,使用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取的財政票據,征收的收費收入省不再集中統籌。有關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海洋漁業局、物價局共同制訂,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清理涉漁收費后,市、縣漁政執法人員經費及公用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屬市、縣事權范圍內的漁政執法專項經費,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所在市、縣解決。因清理涉漁收費、減少收費后導致的漁政執法經費缺口,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漁政執法機構因履行職責新增專項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根據財力狀況逐步解決。中央和省組織的跨區域專項執法行動,由中央和省予以專項補助。 (四)取消漁船管理費后,漁港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對市縣農村稅費改革專項補助范圍,由省財政適當增加補助。補助的具體辦法為:主要補助粵東、粵西和粵北地區,考慮收支缺口、漁港數量和級別等方面因素,對上述地區按2003年漁船管理費總額的50%乘以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系數,加上每個一級漁港增加10萬元,二級漁港增加7萬元,三級漁港及其他漁港增加5萬元給予補助。珠江三角洲地區原則上自行消化,但考慮臺山市收支缺口較大,以及珠海市漁港眾多的實際情況,給予兩市適當補助。各市的補助金額由省財政廳根據測算下達,專項用于漁港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