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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2-00707 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7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號: 粵府〔2012〕100號 發布日期: 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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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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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12〕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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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和

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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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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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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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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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粵府〔2011〕19號)印發實施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工作部署,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降低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條件,在消除制約民間投資發展障礙方面邁出了實質性步伐。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進一步放寬民間投資市場準入,增強民營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營造公平的營商環境,為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作出積極貢獻,現就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提出以下實施細則:

  一、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

  (一)明確民間投資準入條件。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出臺的一系列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政策措施,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享受與其他各類投資主體同等的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政策,各地、各部門不得單獨設置限制民間投資進入的附加條件。

  (二)鼓勵民間投資進入公共資源開發利用領域。對列入國家和省、市各類專項規劃的交通、能源、城建、社會事業等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的重大項目實行競爭性配置,逐步完善和規范面向社會招標投資主體制度,通過公開透明的方式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采取獨資、合資、BT(建設—轉讓)、BOT(建設—經營—轉讓)、PPP(公私合作)等多種方式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項目投資建設經營,并實行和國有企業同樣的價格政策和政府補貼政策,從機制上保障項目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

  (三)創造民間投資進入鼓勵發展領域的公平環境。凡符合相關條件和資格的民間投資項目可享受與省重點項目和現代產業500強項目同等優惠政策,在項目審批、用地指標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政府安排的引導經營性領域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一律面向社會公告,接受各類企業申報,并按規定確定補助安排。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運輸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公路、水運、港口碼頭、軌道交通、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綜合運輸樞紐、物流園區、運輸站場等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政府協助做好項目前期各項工作。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公路、水路運輸等服務和科技創新、交通信息化、智能交通、節能減排等新興業務領域;允許民間資本以參股、控股、獨資等方式投資民航業,并以合并重組、股權收購等方式投資低成本航空、支線航空、貨運航空、通用航空和民航專業人員培訓等領域的民航業務。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城際軌道交通沿線土地綜合開發。

  (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按照遵循規劃、政策支持、保障權益、公平對待的原則,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蓄引調水、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村村通自來水等工程項目。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對按規定投資建設的,可按照“先建后補(獎)、以補(獎)促建”的原則給予補貼或獎勵。民間資本通過承包、租賃、參股等形式參與盤活現有水利工程資產,參與公益性或準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可與國有企業一樣依法享受政府性資金支持政策和用地、用電優惠政策。從事農產品加工的民營企業對水利灌溉工程的投資,可視為固定資產,允許進入企業成本核算,其中涉及稅收的按稅法規定執行。

  (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深化能源領域體制改革,在全省電源布局規劃基礎上,選取部分尚未確定業主的電源項目面向社會公開選擇投資主體。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參與電網建設,特別是參與需要升級改造的縣級電網和農村電網建設。加強電力市場準入、電網無歧視接入、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及公開調度、市場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支持民營企業進入電力工程建設及物資設備的生產供應領域。

  (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管網建設。支持民間資本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投資建設跨境、跨區域石油和天然氣干線管道項目。支持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建設石油和天然氣支線管道、煤制氣和頁巖氣管道、區域性輸配管網、液化天然氣(LNG)生產裝置、天然氣儲存轉運設施等,并從事相關倉儲和轉運服務。

  (八)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服務。鼓勵民間資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接入網業務試點、用戶駐地網業務、網絡托管業務和其他增值電信業務,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因特網數據中心(IDC)和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的經營。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請通信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以及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等企業資質。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基礎電信領域的基站機房、通信塔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以及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

  (九)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三舊”改造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建立“三舊”改造項目網上招商和公開查詢制度,吸引民間資金投入“三舊”改造。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鼓勵民間資本礦業權人采取獨資、合資等多種方式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鼓勵國有地勘單位以技術入股方式參與民間資本合作勘查,合作勘查成果依法處置后可按國家相關規定分享找礦成果收益,民間資本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受讓該探礦權。民間資本投資礦產勘查項目符合擴大勘查范圍條件的,擴大勘查范圍部分的探礦權可依法按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政府補貼機制,進一步規范出租車經營體制管理,促進規范化和規模化經營。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城鎮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大力推行城市供排水、污水垃圾處理投資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和項目特許經營制度。進一步完善生活污泥處理收費制度,逐步將污泥處理處置成本納入污水處理費,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污泥無害化處理。

  (十一)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完善市政公用產品收費政策和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市政公用產品財政補貼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市政公用產品收費體系。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嚴格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積極引入第三方監管。對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不分企業所有制性質實行同等的成本費用水平評價體系和定價原則。

  (十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研究制訂公共租賃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合理規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銷售價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根據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按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價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對象出租、出售。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十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允許民間資本申辦各類醫院、療養院、護理院、門診部、診所。允許民間資本申辦社區衛生機構并給予政府補貼。放寬門診部、診所的設置距離限制,同等條件下優先發展民營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可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民營醫療機構參與政府應對重大災害、事故、疫情等社會公共事件,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樣待遇,并可獲得政府補償。允許公立醫療機構在職醫師到民營醫療機構多點執業。民營醫療機構在醫院等級評審、醫護職稱晉升、臨床醫療技術準入、人才培養與引進、科研立項、大型醫療設備配置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同等標準、享受同等待遇。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用電、用水、用氣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實行相同的價格政策,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按照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執行。

  (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各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民辦學校的設置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幼兒園審批條件可適當放寬。對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回報的民辦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以不動產用于辦學,原有不動產過戶到民辦學校名下,且不屬于買賣、贈予或者交換行為的,辦理過戶手續時只收取證照工本費。新建、擴建實施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享受與公辦學校相同的規費減免政策優惠。對民辦學校在師資培養、技能鑒定、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規范民辦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招生、收費、教育培訓等工作環節,對民辦高校學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進行備案管理。

  (十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養老和殘疾人康復機構。新建非營利性養老和殘疾人康復機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依法按照土地劃撥目錄劃撥土地。各地對民間資本投資新建的養老和殘疾人康復機構給予一定的床位建設補助和床位運營補貼。鼓勵對民辦社會事業進行捐贈,符合現行稅法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十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文化、旅游和體育產業。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文藝院團改制,推動建立健全公共財政對民間文化資本資助和獎勵機制,吸納民間資本對文化交流的公益性和商業性投入,加大對民營博物館、非遺場館建設的扶持力度。推動制定動漫游戲等文化產業新業態的專業人才職稱評定辦法,探索開展民間文化人才職稱評定。支持民間資本在黨報黨刊出版單位實行采編與經營“兩分開”后,在報刊出版單位國有資本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投資參股報刊出版單位的發行、廣告等業務。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及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等領域,建設、改造電影院。民間資本可利用社區內有線電視分配網,控股從事除廣播電視節目集成、傳送業務以外其他業務的企業。民營企業制作的影視節目在參加相應政府獎評獎、向海外推銷等方面享有與國有影視節目制作機構同等權利,享受同等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旅游重大項目開發、景區景點建設、旅游裝備制造、旅游休閑產品研發等,并在旅游市場推介、申報國家旅游發展基金等方面給予扶持。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體育用品生產、銷售領域,鼓勵具有實力的民間資本投資職業競賽市場及體育場館的建設和經營管理。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十七)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范經營、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發起設立、認購新股、受讓股權、并購重組等多種方式投資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重組和增資擴股。民營企業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持股比例可適當放寬至20%以上。支持民營企業特別是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涉農企業,參與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參與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投資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適當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進一步完善融資擔保行業扶持政策,鼓勵再擔保機構加大服務力度,拓寬業務覆蓋面。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投資保險公司,單一持股比例適當放寬至20%以上。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養老、健康、責任、汽車、農業和信用等專業保險公司,支持民間資本設立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控股或者參股形式參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的改組改制。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十八)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和電子商務領域。鼓勵民間資本利用“三舊”改造的機遇,參與社區購物中心、商業步行街、社區商業等現代生活流通業基礎設施的投資,為零售企業及連鎖經營企業發展提供更多的平臺。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連鎖經營企業在電子商務技術、物流技術等的投資,提高連鎖經營企業科技含量及經營管理水平。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快遞、城市配送(含冷鏈)、醫藥物流、再生資源物流、汽車及家電物流、特種貨物運輸、大宗物資物流、多式聯運、集裝箱、危化品物流、供應鏈管理、國際物流和保稅物流等重點物流領域。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運輸、倉儲、配送、分撥、物流信息化及物流園區等領域的物流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民營物流企業利用舊廠房、閑置倉庫等建設符合規劃的物流設施,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十九)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國防科技工業。對進入國防科技工業的民營企業從現有財政補助資金予以扶持,并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二十)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鼓勵民間資本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并重組,促進產權合理流動。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東西北欠發達地區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實現產業有序轉移,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加快壟斷行業改革,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進入壟斷行業的競爭性業務領域。

  (二十一)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以新型混合所有制經濟形式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可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時,應當通過產權市場、媒體和互聯網廣泛發布相關信息,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限制性附加條件。

  九、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二十二)鼓勵民營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平等競爭參與國家和地方的各類科技計劃,以人才引進、技術引進、研發外包等方式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推薦有實力的民營企業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和承擔國家級研發機構等建設任務。加強對中小微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扶持,加大風險投資對民營企業的投資力度。進一步完善民營科技企業園區建設,重點扶持一批產業特色鮮明、發展潛力較大、示范效應突出的民營科技園區。鼓勵民營企業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企業研發機構,積極推動公共技術創新平臺為民營企業提供服務,探索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營企業流動機制,吸收民營企業參與行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鼓勵民間資本興辦獨立的民營科研機構。加大先進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等對民營企業的開放力度,推進創新平臺的資源共享。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依照國家稅法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三)完善對民營企業的科技服務。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完善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咨詢、技術產權交易、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質押流轉、技術投融資等服務。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設立新型轉化實體,發展包括創業投資、創業輔導、市場開拓等多種業務的綜合性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臺。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及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依照國家稅法規定免征營業稅。

  (二十四)鼓勵民營企業積極開發新產品發展新業態。鼓勵民營企業與民間資本進行商業模式創新,大力發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許經營、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和車輛租賃等相關專業服務和增值服務,積極發展信息技術服務、生物技術服務、數字創意、檢驗檢測和知識產權等高技術服務業。落實和完善鼓勵自主創新的政策措施,支持民營企業加大創新型人才、創新性團隊的引進力度,為創新型人才在創辦企業、申辦項目、科研條件保障和出入境、戶口或者居住證辦理、住房、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民營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申報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名牌產品。加強對獲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名牌產品民營企業的宣傳,提升企業品牌影響力。

  (二十五)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采取補助、貼息、擔保等多種方式,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大力發展高端新型電子信息、新能源汽車、半導體照明、生物、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鼓勵民營企業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爭取國家支持其實施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引導和吸引社會資金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民營企業加快做大做強。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民營企業與其他類型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組成技術創新聯盟,承擔省戰略性新興產業核心技術攻關及產業化示范項目,承擔實施國家重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開展創業投資,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設立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推動多層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建設,共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和吸引民間資本投資新能源和清潔能源產業,對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實施扶持性電價政策。落實全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社會化試點,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環境監測服務。積極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大氣復合污染防治、重金屬污染防治、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等重點環保產業領域。

  十、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二十六)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簡化境外設立企業和投資項目核準手續。各地級以上市及縣(市、區)所屬民營企業,設立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企業,由各地級以上市外經貿部門辦理手續。簡化民營企業人員出國(境)審批手續,優先為我省大型民營跨國企業培育對象辦理APEC商務旅行卡。對在港澳地區經營業務規模較大、信譽良好的民營企業,經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后,可循因公渠道辦理人員臨時或多次赴港澳手續。加大對民營企業“走出去”的財政扶持力度,引導社會資金加大投入,逐步建立以財政資金為引導,以社會資金為主導的境外項目投資體系。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在境外收購品牌、兼并企業、開發資源、投資研發設計機構。支持民間資本以市場化原則設立面向企業境外投資服務的股權投資基金。強化民營企業跨國經營融資增信服務。以第三方擔保、保險、信用準備金等方式增強民營企業融資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民營航空公司開辟國際航線,支持有競爭力的民營航空維修企業、航空物流企業,及其他具備條件的民營航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二十七)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加快完善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體系,健全多雙邊投資保障機制。加強與有關重點國家的投資合作和對話機制建設,積極為民營企業境外投資創造有利條件和解決實際問題。指導民營企業應對海外反壟斷審查和訴訟。完善企業“走出去”中介服務體系。依托國家涉外政策性金融機構數據收集渠道和技術分析手段,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資信調查、信用評級、行業風險分析、國別信息信用管理咨詢與培訓等服務。培育面向企業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的社會化服務機構,鼓勵服務機構“走出去”設立境外服務站點,加強信息、法律、維權等境外服務。

  十一、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八)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政策規定。組織專項清理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及時進行廢止和修改,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今后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利用多種載體,廣泛聽取、收集、吸納商會、民營企業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訴求。

  (二十九)在政府性資金安排上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投資補助主體,消除在行政審批、政策傾向的差別待遇;創業投資引導資金要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吸引社會資本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高技術產業,引導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的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均可以采用參股、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標準一視同仁,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項目工程、設備、咨詢等招標采購,確保民營企業得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待遇。積極落實政府采購評審優惠相關要求,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優惠。積極開展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把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作為集中采購機構考核、代理機構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積極推動政策落實。

  (三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進一步完善融資擔保行業扶持政策,鼓勵再擔保機構加大對擔保機構的服務,拓寬再擔保業務覆蓋面。引導各地建立政策性的擔保機制,逐步完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和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行業務、產品和服務創新,豐富金融產品和風險管理工具,為民營企業上市融資、重組整合,以及利用資本市場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規避風險等提供專業化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股票上市,或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融券和中期票據,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積極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業鏈融資等金融產品創新等,降低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市場前景好的民營企業放貸和授信門檻。支持省內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積極申請新三板擴容試點,加快建設發展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為符合條件的非上市民營企業股權轉讓提供渠道和服務。

  (三十一)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縮小審批范圍、縮短審批流程、競爭配置資源、轉移管理職能、增強規劃約束、加強服務監管的原則,進一步改革企業投資管理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改革創新企業登記審批制度,進一步簡化設立、變更、注銷等稅務登記程序,清理減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領域的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年檢(年審),取消無法定設立依據的年檢(年審),推進網上和聯合年檢(年審)。加大力度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重點將行業管理、行業技術服務等事項有序向中介服務機構轉移。加大下放審批權限力度,凡是下級政府部門能夠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一律下放。優化政府部門審批權配置,整合歸并行政審批事項,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同一審批事項在同級政府部門存在多個審批環節的,原則上取消中間環節,由終審部門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2013年底前,全省完成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各級行政審批事項力爭壓減40%左右,其中企業投資領域審批事項壓減70%左右;各級行政審批事項辦結時限總體縮短50%左右,繼續加快推行省管權限內行政審批零收費。落實向小微型企業免收2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外經貿、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四類企業減免緩征半年共3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進一步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二、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

  (三十二)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按照國家對民間固定資產統計范圍的規定,認真做好統計工作,準確反映本地區民間投資的規模、速度和結構變化。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工商聯等行業協會商會組織要及時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

  (三十三)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加快推進綜合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打造管理規范、辦事公開、信息共享、運行高效的綜合政務服務體系,全面實行網上并聯審批和“一站式”服務。組織實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工程,整合相關資源,通過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構建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積極發揮各類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中心)等產權交易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支持高成長性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以股權登記、托管、融資及退出等方式,促進民間資本與實體經濟對接。扶持一批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企業創業基地、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示范機構。充分發揮工商聯及各類民營企業商會、協會聯系民間資本投資主體的優勢,建立健全民間投資項目落地協調反饋機制,及時了解民間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在準入審批、技術研發、人才建設、融資服務、建設用地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三十四)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按照政務信息網上公開、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社會事務網上辦理、公共決策網上互動、政府效能網上監察的要求,加快建設廣東網上辦事大廳,設立民間投資服務專項,實行網上公開申報、受理、咨詢和辦復,網上公布審批事項、審批程序、申報條件、辦事方法、辦結時限、服務承諾等。推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制,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可操作、便于評估的服務規范和標準,明確辦結時限并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實現行政審批標準化。進一步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和綜合考評,力爭到2014年,實現地級市以上投資項目審批和備案事項網上辦理率達90%。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規劃指導、政策咨詢和跟蹤服務,及時協調解決民營企業投資中遇到的問題。

  (三十五)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民間投資的市場監管。積極推進企業登記注冊制度改革,精簡和規范企業登記前置審批許可目錄。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與“寬準入、嚴監管”改革方向相適應的市場監管體制機制,強化市場競爭秩序監管,規范中介機構的服務行為,持續加大對商業賄賂、欺行霸市、制假售假等行為的處罰和信息披露力度。構建大部門市場監管體制,提高行政部門整體管理效能。全面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整合、互聯共享和披露公示平臺,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社會誠信氛圍,構建市場監管長效管理機制。加快行業自律發展,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高企業自律水平。建立健全退出標準和程序,民間投資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允許自由退出;從事非營利性活動,并享受政府相關優惠政策的,在進行嚴格的清產核資后,允許撤走所投資產并取得合理回報。

  (三十六)營造有利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全面梳理國家和省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和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在省政府門戶網站、主要媒體進行政策解讀;省工商聯及各類民營企業商會、協會要組織專家進行詳細研究,舉辦政策宣講會,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由各地提供有關民間投資在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和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積極作用的典型案例,在省內主要媒體進行宣傳報道,鼓勵更多的民營企業家參與民間投資。

  各地、各部門要把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改革,創新求實。要根據本實施細則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盡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努力在全社會營造有利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切實促進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投資合理增長、結構優化、效益提高和經濟社會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