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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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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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0號)有關精神,設立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全國計劃生育家庭婦女創業之星、全國十佳自強女孩評選等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2.取消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工作由相關單位承擔。
3.取消新生兒疾病篩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核發。
4.取消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初審。
5.取消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初審。
6.取消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審批。
7.取消中心血庫采供血許可證核發,并入行政許可事項“血站執業、單采血漿站許可證核發”實施。
8.取消護士執業證書核發,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確認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并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監管。
9.取消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
10.取消水處理材料中的無煙煤、骨炭、二氧化鈦、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樹脂、電解槽、電極產品衛生許可。
11.取消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銨明礬)、PH調節劑、滅藻劑、次氯酸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產品衛生許可。
12.取消水質處理器中的陶瓷凈水器、飲用水PH調節器、氧化電位水發生器、除氟、除砷凈水器產品衛生許可。
13.取消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14.暫時停止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合格證核發,交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15.暫時停止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認定,交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16.暫時停止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認定,交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17.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外籍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核準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
2.將港澳臺醫師來內地短期行醫核準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
3.將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下放縣級以上政府。
4.將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下放地級市、縣級政府。
5.將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下放地級市、縣級政府。
6.將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
7.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劃轉的職責。
1.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將原省衛生廳起草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擬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原省衛生廳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增加的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2.港、澳、臺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的審批。
3.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
4.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以及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協調推進我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組織實施免疫規劃工作。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范、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標準,參與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新原料、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
(四)負責組織擬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并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
(十)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加強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流入地、流出地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互聯互通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并指導實施。
(十三)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組織指導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委保健委員會、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省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辦省人民政府、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交流合作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開展與港澳臺地區及其他國家(地區)在醫療衛生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二)規劃與財務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資源配置工作,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協同管理衛生醫療服務價格和規范服務行為;指導、監督計劃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社會撫養費及省級衛生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推動完善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投入機制。
(三)信息與統計處。
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加強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參與人口統計數據分析和人口變動抽樣調查;承擔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財務統計及家庭獎勵扶助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 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相關政策和標準;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法制宣傳教育;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落實執法責任制;組織協調落實本部門執法責任制;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五)體制改革處(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組織協調與指導各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重大活動醫療保障協調。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醫政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服務、醫療安全、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的有關工作;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指導醫療機構藥事、醫療機構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制度。
(九)基層指導處。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建設。
(十)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規范、標準;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并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范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做好優生優育服務工作;指導、檢查、督促節育手術并發癥的預防、鑒定和治療。
(十一)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參與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
(十二)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和具體的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規范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藥物政策,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擬訂省級基本藥物增補目錄;擬訂基本藥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并指導實施。
(十四)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五)考核評價處。 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市縣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監督指導全省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十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推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指導市縣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七)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范,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承擔人口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八)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指導開展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指導衛生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十九)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政策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干部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黨群工作。
(二十)干部保健局(省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省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保障工作;承擔省委保健委員會日常工作;創新醫療保健服務方式,提高醫療保健水平;指導各級干部保健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7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不占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領導職數);為加強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增設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干部保健局局長(由副廳級干部擔任)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4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干部保健局副局長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4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中醫藥局。
1.省中醫藥局相對獨立運作,直接向上級領導機關請示、報告工作,但須同時報告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重大事項要事先報告。
2.省中醫藥局正、副局長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權限有關規定辦理。局機關正、副處長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由省中醫藥局提出建議和方案,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按干部管理權限和選拔任用程序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中醫藥局管理。
3.省中醫藥局文件單列戶頭,獨立行文或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涉及省中醫藥局的文電,應當及時送省中醫藥局辦理。
4.省中醫藥局的財務、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等相對獨立,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指導省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三)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及人口發展規劃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盡快制定、修訂。
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3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
(五)與檢驗檢疫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與檢驗檢疫部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六)公共衛生管理方面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公共衛生綜合協調、標準制定及監督檢查工作,安全監管、環境保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監管工作。
(七)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紀檢組(監察室),其機構編制事宜另文明確。
(八)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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