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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4-00056 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4-01-28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的通知
文號: 粵辦函〔2014〕51號 發布日期: 201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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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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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珠江三角洲

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的通知

粵辦函〔2014〕5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省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8日


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領導小組

  2.2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2.3 地方大氣重污染應急指揮機構

  2.4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3.2 應急處置

  3.3 調查評估

  3.4 信息發布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資金保障

  4.3 通信保障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5.2 宣教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7 附件

  7.1 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分級標準

  7.2 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預警分級標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規范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響應,提高防范、應對大氣重污染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減緩大范圍、長時間大氣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珠江三角洲區域(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肇慶市,以下簡稱區域),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或超出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大氣重污染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作為應對大氣重污染的首要任務,堅持預防與處置相結合,切實提升區域大氣重污染的聯防聯控水平,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大氣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2)區域統籌,屬地管理。加強對大氣重污染應對的區域統籌領導,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地)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對本轄區內的大氣重污染應急響應實施統一指揮,按照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聯動的需要,及時組織落實相關應急響應措施。

  (3)及時預警,快速響應。積極做好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及時準確把握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加強大氣重污染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開展大氣污染趨勢分析和研判,做好應對大氣重污染的各項準備,確保及時、快速和有效應對。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建立“部門協調聯動,公眾廣泛參與”的大氣重污染應急工作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專業優勢,共同依法依規開展大氣重污染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體系

  2.1 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領導小組

  發生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大氣重污染,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處置工作。

  組長:分管副省長。

  副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環境保護廳廳長,省氣象局局長。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監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省物價局、工商局、新聞出版廣電局、海洋漁業局、質監局,民航中南管理局、人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南方能源監管局、省氣象局、廣東海事局,各地分管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省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大氣重污染的應急處置工作。

  (1)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負責相關宣傳報道、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2)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應急狀態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調電力、成品油和煤炭等重要物資的運行調控,對成品油和煤炭市場進行監管。

  (4)省教育廳:負責組織指導托幼機構及學校(不含技工學校)開展學生防護大氣重污染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依據當地區域大氣污染響應等級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5)省科技廳:負責指導、協調應對大氣重污染技術與設備的研發。

  (6)省公安廳:負責機動車限行,配合檢查高污染排放車輛。

  (7)省監察廳:負責督促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依法履職,對各地、各有關單位開展的相關工作實施行政監察。

  (8)省財政廳:負責保障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工作所需資金,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

  (9)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指導技工學校開展學生防護大氣重污染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依據當地區域大氣污染響應等級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10)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監測、預報和預警珠江三角洲環境空氣質量,監管工業污染源的排放,倡導污染減排。

  (11)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落實建設工地揚塵控制措施,禁止城市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建筑廢物等廢棄物的違規露天焚燒;監督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推廣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12)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大氣重污染發生時公共交通運力保障,落實營運類車船、港口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

  (13)省農業廳:負責落實禁止農作物秸稈等生物質的露天焚燒等大氣污染控制措施。

  (14)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協調衛生防護和醫療救治,開展涉及大氣重污染防病知識宣傳。

  (15)省物價局:負責與大氣重污染相關的社會物資及應急物資的價格監管。

  (16)省工商局:負責配合有關單位加強監管違法排污企業。

  (17)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指導、協調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開展健康防護、公眾和企業自愿控制措施的宣傳工作。

  (18)省海洋漁業局:負責協調落實漁船的大氣污染控制工作。

  (19)省質監局:負責配合做好工業鍋爐污染治理工作。

  (20)民航中南管理局:負責參與、指導、協調民用航空器及機場的大氣污染控制工作。

  (21)人行廣州分行:負責維護大氣重污染發生時的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22)廣東銀監局: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管,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排污合格企業的支持。

  (23)南方能源監管局:負責協調落實電廠減產、限產,以及區域電力調配工作。

  (24)省氣象局:負責氣象條件的分析與預報,聯合開展空氣質量預報、預警會商與發布,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5)廣東海事局:負責協調落實商船的大氣污染控制工作。

  2.2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環境保護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省領導小組指示和部署,指揮、協調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各地大氣重污染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監測、預報和預警珠江三角洲環境空氣質量,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匯總、上報大氣重污染及應急處置情況,提出啟動、變更、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及應急處置方案;辦理省領導小組文電,起草相關簡報;承擔省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大氣重污染應急指揮機構

  各地根據大氣污染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急工作。省有關單位進行指導。

  2.4 專家組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成立大氣重污染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會商機制,為大氣重污染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科學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3.1.1 監測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做好空氣質量和環境氣象常規監測、數據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等工作,對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大氣重污染相關信息,要及時報告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3.1.2 預警

  省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空氣質量預報情況,結合氣象條件及各地環境保護部門上報的大氣重污染預警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專家對空氣質量及氣象條件進行污染潛勢分析。當預判達到Ⅱ級預警啟動條件時,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省領導小組副組長決定實施Ⅱ級預警措施;當預判達到Ⅰ級預警啟動條件時,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省領導小組組長決定實施Ⅰ級預警措施。

  實施預警措施后,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密切關注大氣重污染發展趨勢,并根據發展情況適時提出調整預警級別并實施相應的預警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3.1.3 預警措施

  針對不同的預警等級,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實施相應的預警措施。

  (1)Ⅱ級預警措施

  及時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以及微博、微信、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受影響區域的公眾發布相關消息,告知公眾主動采取自我防護措施;提出針對不同人群的健康保護和出行建議,特別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相關防護措施。

  (2)Ⅰ級預警措施

  在采取Ⅱ級預警措施的基礎上,相關值班人員24小時上崗,保持通信暢通,加強監控,對大氣重污染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強度、移動路徑的變化及時做出預測預報,增加向公眾發布通告的頻次。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學校、醫院、體育場(館)、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點)等重點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要做好大氣重污染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工作。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各地空氣質量預報顯示將發生大氣重污染事件時,當地人民政府必須在兩小時內將相關情況上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大氣重污染即將或已經發生時,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及時向相關地級以上市通報大氣重污染事件最新動態,相關地級以上市要及早做好大氣重污染事件應急準備工作。

  3.2.2 響應啟動

  按照大氣重污染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兩個等級。

  (1)Ⅰ級響應

  Ⅰ級預警發布后,省領導小組立即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區域大氣污染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報請省領導小組組長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2)Ⅱ級響應

  Ⅱ級預警發布后,省領導小組立即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區域大氣污染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報請省領導小組副組長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3.2.3 響應措施

  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響應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建議性污染控制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控制措施。發生大氣重污染的地級以上市,除執行當地的城市應急響應措施外,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執行相應的區域應急響應措施。城市應急響應措施嚴于區域應急響應措施時,當地要執行相對較為嚴格的應急響應措施。

  3.2.3.1 Ⅱ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在區域內主要媒體發布健康防護警示:提醒哮喘病人、呼吸道疾病患者、嬰幼兒、老人、孕婦等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減少或停止戶外運動;建議中小學停止戶外體育運動;建議一般人群盡量減少或停止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出行時盡量避開交通擁堵地區;減少舉辦大型會展或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

  (2)建議性污染控制措施

  倡導公眾及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自愿采取措施,減少污染排放,建議性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①公眾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出行,出行時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減少汽車上路行駛,減少機動車日間加油;所有黃標車減少或停止上路行駛,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帶頭停駛公務車30%。

  ②公眾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家庭用品和裝修用品(如涂料、油漆等)的使用。

  ③空調、冰箱等各類家用或商用耗能設備調節到節能模式。

  ④排污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鼓勵有機溶劑使用量大的企業優先使用低毒性、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燃煤或燃油電廠、工業鍋爐使用預先儲存的優質、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⑤強化城市保潔工作,增加清掃保潔作業及灑水次數。

  3.2.3.2 Ⅰ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在Ⅱ級健康防護措施基礎上,要求中小學停課,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根據情況實行帶薪休假或彈性工作制。

  (2)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在Ⅱ級建議性污染控制措施基礎上,采取更嚴格的強制性減排措施:

  ①中心城區實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公務車封存30%—50%。

  ②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限產減排15%—30%,對國控、省控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派遣督導員進行駐廠監管。

  ③每天增加清掃保潔作業2次—4次,灑水次數不少于6次;所有建筑施工停止作業,禁止各類非金屬礦物的挖掘和開采;煤堆、料堆、灰堆、礦場等要100%覆蓋,裸露場地要保持濕化。

  ④加強城鎮管理,禁止露天直接焚燒廢棄物,嚴禁明火燒烤,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⑤有岸電的港區內所有泊船必須使用岸電,嚴禁使用船電,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艙、驅氣作業。

  ⑥停止一切裝修、噴漆等民用排放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行為。

  ⑦氣象部門根據條件適時采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⑧采取減輕或者消除大氣重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3.2.4 現場處置

  區域大氣重污染需要現場應急處置,由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2.5 區域聯動

  省環境保護廳要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區域大氣重污染預警、處置協調聯動機制。

  3.2.6 應急終止

  大氣重污染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減緩、控制、消除后,經過評估短期內大氣重污染事件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啟動的程序終止應急響應。

  3.3 調查評估

  應急響應終止后,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地級以上市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工作,及時查明大氣重污染出現的原因與污染擴散的過程,對大氣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后續環境影響進行評估,總結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提出大氣重污染防治和應急響應的改進措施建議,不斷完善相關應急預案。

  3.4 信息發布

  各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及時、準確、全面發布大氣重污染事故的有關信息,確保發布信息的準確性和權威性。要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防止產生負面影響。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強大氣重污染應急隊伍建設,提高環境監測與氣象預測預報人員技術水平,完善專家庫建設。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指派技術人員組成大氣重污染應急技術組,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共同提高各地大氣重污染處置人員的綜合素質。

  4.2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對監測與預警能力等應急保障給予相應資金支持。

  4.3 通信保障

  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重污染預防、處置應急知識,建立健全大氣重污染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大氣重污染應急管理形勢和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大氣重污染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中對數量的表述,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大氣重污染是指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氣質量達到5級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

  (3)城市大氣重污染分為嚴重污染和重度污染兩級。其中,城市嚴重污染是指城市空氣質量指數(AQI)大于300;城市重度污染是指城市空氣質量指數(AQI)在201—300之間。

  6.2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6.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6.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7 附件

  7.1 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分級標準

  按照區域大氣重污染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區域大氣重污染分為嚴重污染(Ⅰ級)和重度污染(Ⅱ級)兩級。

  7.1.1 嚴重污染(Ⅰ級)事件

  珠江三角洲區域三分之一以上面積且50%國控監測站點出現持續72小時的嚴重污染。

  7.1.2 重度污染(Ⅱ級)事件

  珠江三角洲區域三分之一以上面積且50%國控監測站點出現持續72小時的重度污染。

  7.2 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預警分級標準

  按照區域大氣重污染的發展趨勢、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區域大氣重污染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預警和Ⅱ級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標示。

  7.2.1 Ⅰ級預警

  當空氣質量預報未來將出現區域嚴重污染時,啟動Ⅰ級預警。

  7.2.2 Ⅱ級預警

  當空氣質量預報未來將出現區域重度污染時,啟動Ⅱ級預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