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水行政處罰
裁量權基準(河湖類、水資源類、
水土保持類)》的通知
粵水規(guī)范字〔2025〕1號
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各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省各流域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22〕27號),規(guī)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我廳制定了《廣東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河湖類、水資源類、水土保持類)》(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向省水利廳水政監(jiān)察處反映。《裁量基準》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水利廳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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