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加強我省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及明確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的通知
粵建市〔2010〕26號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設部《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建市〔2008〕48號)精神及第二十八條“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和小型工程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現結合實際就加強我省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及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的監管
1、小型工程項目的規模劃分及分類,按照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試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號)的規模劃分及分類標準執行。
2、我省小型工程項目的施工負責人,由建筑施工企業聘請注冊建造師(含臨時建造師),或符合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對分類專業工程的小型項目施工負責人,分類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在獲得建筑施工企業聘任后,應當參加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只能應聘擔任一個小型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不得同時受聘擔任兩個及兩個以上小型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
4、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監管及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的管理,按建設工程管理權限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屬地化管理。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小型工程項目的監管。
二、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
建筑施工企業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任職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注冊建造師(含臨時建造師)證件,或建筑施工企業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聘任文書;
2、取得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取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頒發的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三、聘任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的要求
除上述條件外,建筑施工企業聘任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近三年內有擔任過兩個以上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業績(本人擔任項目正、副職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工作業績),且負責管理的工程項目未發生過一般等級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違法違規不良行為記錄;
2、取得國家認定的土木工程類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聘任專業應與本人已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
4、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對于原取得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三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已取得地級以上市有資格培訓機構頒發的《三級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或原取得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未考取建造師(含臨時建造師),在地級以上市有備案,同時符合第三項第1、2、3、4點聘任要求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崗人員。
四、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應定期參加專業技術、安全生產等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工程項目管理、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管理水平。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大綱和教材,由省建筑業協會組織編寫,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大綱和教材,應包括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知識、國家和省頒布的現行規范和標準、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相關知識,并根據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的職業需要,既注重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掌握,更應注重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實際能力的培養。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由省建筑業協會牽頭會各地建筑業協會組織開展。
五、其他
施工企業目前擔任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的三級項目經理,應積極向考取建造師方向發展,符合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和聘任要求者,本人自愿可由建筑企業聘任為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全省各地原仍在使用的施工企業三級項目經理證書過渡期為一年,即從2010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7日止,過渡期滿,原三級項目經理證書自動失效。
附件:《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試行),此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