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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時間 : 2016-01-13 12:05:47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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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6年1月13日以粵人社規〔2016〕1號發布 自2016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業務操作程序,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的機構等(以下簡稱鄉鎮(街道)事務所)具體經辦,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居)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申請和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對外提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服務的社保機構和鄉鎮(街道)事務所統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

  社保機構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金融機構代辦繳費、發放待遇等業務。上述委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

  第三條 省級社保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考核全省各級社保機構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制定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辦法;制定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制定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內控和稽核制度,并組織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范、督導保險費收繳、養老金發放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編制、匯總、上報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負責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和數據應用分析工作;負責全省全民登記管理;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

  地級以上市社保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地縣(縣級市、區)社保機構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財政補助資金的結算工作;依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辦法;參與制定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內控和稽核制度,并組織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范、督導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發放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和數據應用分析工作;負責本地區全民登記管理;組織開展本地縣(縣級市、區)社保機構人員培訓等工作。

  縣級(縣級市、區,以下簡稱縣)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保險費征繳、基金申請與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內控管理、檔案管理、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數據應用分析以及咨詢、查詢和舉報受理,編制、上報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并對鄉鎮(街道)事務所和本地區金融機構的業務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組織開展鄉鎮(街道)事務所工作人員和金融機構代辦人員培訓和監督考核工作(地級以上市直接經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參照執行,下同)。

  鄉鎮(街道)事務所負責參保資源的調查和管理,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及資格認證等業務進行經辦審核。對參保人員的待遇領取資格(含一次性待遇)、特殊人群和退伍軍人身份審核登記等業務進行初審,將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指導和監督村(居)協辦員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料收集、資格認證等協辦工作。

  村(居)協辦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與變更、待遇領取、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補繳和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四條 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委托協議規定行使代辦職能。

  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原則上按照管理層級在符合資格的金融服務機構單獨設立一個財政專戶、一個收入戶、一個支出戶,單獨記賬、獨立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統一使用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信息系統納入全省集中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項目管理。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七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廣東省戶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申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信息登記表》)。

  村(居)協辦員需檢查參保登記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符合條件的《信息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并將《信息登記表》、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按規定時限上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并做好資料交接登記手續。

  居民本人也可攜帶相關材料直接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八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負責對參保登記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后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在《信息登記表》上簽字、加蓋公章。經審核,發現基本信息有誤或是重復參保人員的,應及時逐級退回核實。

  第九條 社保機構可與公安、民政、計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等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防范參保人員非正常參保或者重復參保等風險。

  第十條 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繳費檔次、銀行賬號、特殊參保群體類型、性別、民族、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身份證及相關證件、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信息登記表》。村(居)協辦員按規定時限將相關材料及《信息登記表》移交鄉鎮(街道)事務所審核,并辦好資料交接登記手續。參保人員本人也可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后,將變更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在《信息登記表》上簽字、加蓋公章,并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發生變更的人員,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步換發社會保障卡。

第三章 保險費收繳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主要實行銀行代扣制,縣以上社保機構可以與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金融機構劃繳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員可以在當地設定的繳費檔次范圍自由選擇繳費檔次,原則上按年度繳費。

  參保人員需于當地規定的繳費期內,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指定銀行賬戶。參保人員若需調整繳費檔次,應在進行當年繳費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年未變更繳費檔次的,按上年度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扣款;當年已經完成繳費后變更的繳費檔次將在下一年度扣款時生效。對于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縣社保機構根據參保人員選定的繳費檔次組織保費收繳,應指導其及時辦理繳費手續。

  縣社保機構和鄉鎮(街道)事務所應及時將未繳費人員名單反饋給村(居)協辦員,村(居)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

  第十二條 社保機構通過信息系統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傳遞至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信息系統生成的托收數據從參保人員銀行賬戶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在3個工作日內轉入收入戶,并將扣款結果信息和資金到賬憑證反饋至社保機構。

  第十三條 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村(社區)集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或補助的,先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事務所提出申請,并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資)助明細表》(以下簡稱《補(資)助表》)。

  鄉鎮(街道)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補(資)助表》錄入信息系統,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縣社保機構。

  縣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通知其在規定時限內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同級基金收入戶。金融機構收到繳費后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至縣社保機構。

  縣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憑證與信息系統中的補(資)助款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對補(資)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將補(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集體補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十四條 年滿60周歲,但繳費年限不足的參保人員,可繼續逐年繳費,并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但一次性躉繳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逐年繳費至其年滿60周歲;經本人申請,可躉繳制度實施時至年滿60周歲時不足15年的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對躉繳部分的政府補貼在繳費當年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躉繳后繳費標準提高的,不再按提高后的標準補繳。

  第十五條 居民本人可攜帶相關材料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辦理躉繳手續。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受理躉繳后,應對參保人員的躉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通過信息系統生成躉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本規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

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 社保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的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及利息,遵循據實記賬、據賬核算、實賬運行的管理原則。

  個人賬戶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原參加老農保、失地農民、軍人養老保險等制度的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轉入的原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縣社保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未按時到賬產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補足。個人繳費、補助、資助按到賬時間記賬,從次月起計息。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率計息。有條件的地區可采取更加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權益的其他計息辦法。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計息年度,社保機構應于一個計息年度結束后對上年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可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打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或《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專用折》,社保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內容告知本人。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有異議的,可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提出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上述機構應及時受理和核實。經審核確需調整的,應及時將更改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應保留處理前的記錄,同時,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參保人員。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只能用于本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第三十條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發放

  第二十一條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從申領待遇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鄉鎮(街道)事務所每月通過信息系統查詢下月到達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員,交村(居)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或補繳、躉繳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卡)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將相關材料一并移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

  參保人員也可直接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重點審核參保人員年齡、繳費等情況,確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為參保人員核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以下簡稱《待遇核定表》),由本人簽名確認。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和村(居)協辦員告知其原因。

  第二十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社保機構應根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通過信息系統每月初生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送縣財政部門申請資金,并跟蹤足額資金在每月劃入指定的基金支出戶。金融機構根據社保機構的發放數據指令,直接從社保機構指定的基金支出賬戶中劃撥資金,將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待遇領取人員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卡)賬戶,并向縣社保機構反饋資金支付情況明細和支付回執憑證。

  發放不成功的,縣社保機構應及時會同金融機構查找原因,及時解決,并進行再次發放。

  第二十六條 待遇領取人員對本人待遇領取標準有異議的,可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提出重新核定申請,上述機構應及時受理,并按規定時限上報縣社保機構審核。

  縣社保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對待遇領取標準重新進行核定,并反饋核定結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及時告知參保人員。確需調整的,需在信息系統進行變更,并將變更后的《待遇核定表》交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確認,系統需保留處理前的記錄。

  第二十七條 服刑人員養老金領取遵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相關規定。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暫于監外執行的,管制、緩刑、暫于監外執行期間繼續發放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村(居)協辦員應及時將當月死亡人員名單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上報至縣社保機構。待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對死亡人員進行養老保險關系注銷。

  各級社保機構應與當地民政、公安、計生等部門進行待遇領取人員生存狀況信息比對,疑似死亡人員由縣社保機構進行待遇暫停發放處理。縣社保機構待疑似死亡人員提供待遇領取資格證明后,補發相關待遇。確定已死亡人員,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手續。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被冒領的養老金應按規定予以追回,追回后,縣社保機構可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和喪葬費補助金(僅限于建立喪葬費補助金制度的地區)等支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全省每年統一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格認證工作,縣社保機構組織鄉鎮(街道)事務所、金融機構網點及村(居)委會對已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同時在信息系統中標記年度審驗結果標識。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將暫停發放相關待遇,待其補辦有關認證手續后,恢復發放待遇。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補發。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跨統籌區轉移、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等情況的,應辦理參保注銷登記,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村(居)協辦員應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醫院出具的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三)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無法通過原銀行賬戶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還需提供指定金融機構的其他賬戶信息。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出國(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同時提交一次性待遇申請。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其他養老保險待遇或重復領取兩份以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退回已重復領取的部分,并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和復印件,以及重復領取待遇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

  第三十四條 同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未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在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后,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和復印件,以及領取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

  第三十五條 村(居)協辦員將有關證明材料上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外經辦服務機構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錄入信息系統,并將上述材料上報縣社保機構。

  縣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確認,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建立喪葬補助制度的地區,對符合喪葬補助領取條件的,應同時計算喪葬補助金額),按照本規程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及喪葬補助金)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后,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七章 關系轉移接續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統籌區轉移的,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在同一統籌區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工作可由戶籍遷入地社保機構協助完成。

  第三十八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應按《廣東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粵社保辦〔2014〕518號)明確的程序和時限辦理。

  第三十九條 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16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2011〕3號)的規定,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內設財務管理部門或相應專業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會計和出納人員,財務人員應具有會計專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收入戶用于歸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轉移資金,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預留1到2個月的周轉資金,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四十三條 社保機構應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要求編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規定時限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和分析報告。

  縣社保機構編制及調整基金預算的情況,應及時報上一級社保機構。

  第四十四條 財政補助資金的結算和申請。每年年初,縣社保機構應根據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際參保人員數以及其中60周歲以上參保人員數和繳費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等情況,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至市級社保機構。市級社保機構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后,由市級社保機構上報省級社保機構,省級社保機構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并申請補足上年度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市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的申請報告,按照各縣上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際符合補助條件的參保人員數,市、縣級財政資金到位情況等,據實結算上年度省級(含中央)財政應補助資金。

  縣社保機構應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將財政補助資金劃撥至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應將相關單據提交社保機構記賬。社保機構應按月與財政部門、金融機構對賬,確保補助金額準確無誤,及時足額下撥。

  第四十五條 年度終了后,各級社保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編制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決算草案,經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章 統計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社保機構要設置統計工作崗位,明確工作人員職責,開展常規統計和專項統計調查等工作,按規定上報統計信息,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第四十七條 各級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要按照統計報表制度,完成統計數據的采集和報表的編制、審核、匯總、上報等工作。統計報表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上報及時。

  第四十八條 各級社保機構和鄉鎮(街道)事務所應定期整理、加工各類業務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實現數據來源的可追溯查詢。

  第四十九條 各級統計工作人員應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數據定期和專項分析工作,形成運行分析報告,用于經辦管理服務現狀的評估與決策。

第十章 檔案管理

  第五十條 按照鄉鎮(街道)事務所負責收集、審核和整理業務檔案,縣社保機構負責保管和指導業務檔案的管理模式,形成“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集中保存”的管理體制,以縣社保機構為單位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的收集、分類、整理、歸檔、保管、利用、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 縣社保機構應配備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場所,確保業務檔案的安全,并根據需要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要求的技術設備。

  第五十二條 縣社保機構應按照《廣東省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粵社保〔2010〕13號)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支付過程中形成的業務報表、審核憑證、業務臺賬、統計報表等業務材料以及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過程中形成的報表、賬簿、憑證等會計材料進行歸檔、保管利用和鑒定,確保業務檔案和會計檔案齊全、完整、有效。可以委托金融機構管理代辦參保業務的上述檔案。

  對永久和長期保管的業務檔案,應定期向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積極開展檔案影像化處理工作。社保機構和金融機構可通過信息系統實現檔案影像數據實時調閱,并建立專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借閱制度。

第十一章 稽核與內控

  第五十三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

  第五十四條 上級社保機構要對下一級社保機構的各項業務經辦活動、基金收支行為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并對其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考評。

  第五十五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重點稽核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資格、待遇領取資格、財政補貼資金到位、重復領取待遇情況,嚴格查處虛報、冒領養老金情況和欺詐行為。

  第五十六條 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內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建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做到業務、財務分離,經辦、復核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稽核部門應對各項業務的辦理情況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促各個崗位嚴格履行經辦程序,準確、完整記錄各類信息,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十二章 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

  第五十七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通過新聞媒體及印發宣傳手冊等手段,采取各種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方式,有針對性地宣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及業務辦理流程。

  第五十八條 各級社保機構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服務經辦機構要積極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咨詢服務活動。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受理咨詢。對無法當場解答的問題,經辦人員應將咨詢人姓名、咨詢內容及咨詢人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在案,并盡快予以答復。

  第五十九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縣社保機構每年應會同鄉鎮(街道)事務所和村(居)委會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各級社保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和視實際情況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屬于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縣社保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條 鄉鎮(街道)事務所、合作金融機構辦理和村(居)委協助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人員必須經過市、縣社保機構備案并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水平。

  第六十一條 本規程由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程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登記表;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資)助明細表;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