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辦、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水利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業廳(局),各銀監局,供銷合作社:
為切實做好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的評定、監測和指導服務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關于“實行部門聯合評定示范社機制,分級建立示范社名錄”和《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3〕84號)關于“制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監測管理辦法”的要求,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林業局、中國銀監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制定了《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
農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水利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林業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
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關于“實行部門聯合評定示范社機制,分級建立示范社名錄,把示范社作為政策扶持重點”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導、扶持與服務,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國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成立,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全國聯席會議”)評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對國家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
第四條 國家示范社評定工作采取名額分配、等額推薦、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全國聯席會議根據各省(區、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和示范社建設情況,確定各省(區、市)國家示范社分配名額。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國家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原則上應是省級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設立,運行2年以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2.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齊全。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3.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并參照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國家林業局《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訂章程。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各自職責和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2.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3.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并有完整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簽到簿上簽名。涉及到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4.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的辦法,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三)財務管理規范
1.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財會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與成員沒有產品或服務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應按成員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4.每年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財務會計報告,經過監事會審核,在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理事會接受成員質詢。
5.監事會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報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
6.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并建立具體的項目資產管護制度。
7.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年終定期向工商登記機關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
(四)經濟實力較強
1.成員出資總額100萬元以上。
2.固定資產:東部地區2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1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50萬元以上。
3.年經營收入:東部地區5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3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150萬元以上。
4.生產鮮活農產品(含林產品,下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社對接”、“農超對接”、“農企對接”、“農校對接”等,進入林產品交易市場和林產品交易服務平臺流通,銷售渠道穩定暢通。
5.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社務管理普遍采用現代技術手段。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2.入社成員數量高于本省(區、市)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種養業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100人以上(特色農林種養業合作社成員數量可適當放寬)。農民成員占合作社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3.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超過80%,新品種、新技術普及推廣。
4.帶動農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員收入高于本縣(市、區)同行業非成員農戶收入30%以上。
(六)產品(服務)質量安全
1.廣泛推行標準化,有嚴格的生產技術操作規范,建立完善的生產、包裝、儲藏、加工、運輸、銷售、服務等記錄制度,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
2.在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產品質量、科技含量處于領先水平,有注冊商標,獲得質量標準認證,并在有效期內(不以農產品生產加工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會聲譽良好
1.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在當地影響大、示范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對于從事農資、農機、植保、灌排等服務和林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標準可以適當放寬。國家示范社的評定重點向生產經營重要農產品和提供農資、農機、植保、灌排等服務,承擔生態建設、公益林保護等項目任務重、貢獻突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
第七條 申報國家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具體申報程序: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機、漁業、畜牧、農墾)、水利、林業、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征求發改、財政、稅務、工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單位意見,經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復核,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并報省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征求農業(農機、漁業、畜牧、農墾)、發改、財政、稅務、工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水利、林業、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意見,經專家評審后在媒體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根據示范社分配名額,以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文件向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等額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三章 評 定
第八條 國家示范社每兩年評定一次。
第九條 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工作組,對各地推薦的示范社進行復核。
第十條 國家示范社評定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評定程序:
(一)工作組根據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聯合審定的推薦意見,對示范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國家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復核意見。
(二)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工作組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評定工作報告報全國聯席會議審定。
(三)全國聯席會議審定后,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異議的,由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稱號,由農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水利部、國家林業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和單位聯合發文并公布名單。
(五)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國家示范社名單匯總,建立國家示范社名錄。
第四章 監 測
第十一條 建立國家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對國家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為制定國家示范社的動態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全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加強對國家示范社的調查研究,跟蹤了解國家示范社的生產經營情況,研究完善相關政策,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第十三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
具體程序:
(一)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國家示范社運行監測工作方案,報全國聯席會議確定后組織開展運行監測評價工作。
(二)國家示范社在監測年份的5月20日前,將本社發展情況報所在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材料包括:國家示范社發展情況統計表,示范社成員產品交易、盈余分配、財務決算、成員增收、涉農項目實施等情況,享受稅費減免、財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電等優惠政策情況。
(三)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機、漁業、畜牧、農墾)、水利、林業、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對所轄區域國家示范社所報材料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經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匯總,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本地區內國家示范社監測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并報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成立專家組,負責對各省(區、市)監測結果進行審查,提出監測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專家組的監測意見,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國家示范社的運行狀況進行分析,完成監測報告并提交全國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四條 監測合格的國家示范社,以農業部文件確認并公布。監測不合格的或者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國家示范社資格,從國家示范社名錄中刪除。
第十五條 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各省(區、市)在監測中淘汰的國家示范社數量,在下一次國家示范社評定中予以等額追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國家示范社及申報國家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國家示范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七條 國家示范社要及時提供有關材料,對不認真、不及時提供的,要給予警告,并作為監測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在申報、評定、監測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要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 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制定本地示范社評定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