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殘聯〔2012〕90號
關于印發《廣東省實施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
證書管理辦法)細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殘聯、衛生局,順德區殘聯、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
為了加強《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的管理,規范我省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執業,根據《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中醫藥局、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制定了《廣東省實施〈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中醫藥局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廣東省實施《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
按摩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管理,規范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執業,根據《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盲人醫療按摩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資格證書”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資格證書”是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獲準在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按摩、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申請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的有效證明與合法證件。盲人從事醫療按摩,應當依照本細則申領“資格證書”。未持有“資格證書”的盲人不得從事醫療按摩。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是指符合《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經審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盲人。
第五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印制,由廣東省盲人按摩行業指導中心按規定要求向中國盲人按摩指導中心領取發放,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作、仿制、發放“資格證書”。
嚴禁買賣“資格證書”。
第六條 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中醫藥局、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聯合成立的廣東省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認定及證書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廣東轄區內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審核認定及“資格證書”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二章 申領與核發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盲人按摩指導中心負責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審核初審工作,廣東省盲人按摩行業指導中心負責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審核復核及“資格證書”發放工作。
第八條 廣東省盲人按摩行業指導中心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盲人按摩指導中心提出“資格證書”的申領報告,填寫并領取“資格證書”登記表,領取空白“資格證書”。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盲人,可以向戶籍或者執業所在地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盲人按摩指導中心申請“資格證書”。
(一)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盲人醫療按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
(二)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中等專業及以上學歷,并且在醫療機構中連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2年以上的;
(三)2009年9月1日前,在醫療機構中連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滿15年的;
(四)2009年9月1日前,在醫療機構中連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2年以上不滿15年,并且通過國家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
(五)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中等專業及以上學歷,并且通過國家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
第十條 申請從事醫療按摩資格的盲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申請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原件及復印件;
(四)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適用于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的盲人];
(五)盲人醫療按摩相關專業最高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適用于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二)、(五)項的盲人];
(六)醫療機構開具的連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年限證明[適用于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二)、(三)、(四)項的盲人];
(七)國家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適用于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四)、(五)項的盲人];
(八)近期小二寸藍底免冠照片5張(3.3 cm *4.8cm);
(九)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中醫藥局、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盲人按摩指導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上報至廣東省盲人按摩行業指導中心。
廣東省盲人按摩行業指導中心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核。
復核合格的,廣東省盲人按摩行業指導中心應當在收到初次審核結果后30日內頒發“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應當加蓋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印章,并在持證人照片處加蓋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鋼印后方為有效。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向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或者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申請復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核: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資格審核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因違反相關規定,“資格證書”注銷或者暫扣的;
(四)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中醫藥局、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規定不宜從事醫療按摩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內容包括證書編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和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證號、殘疾人證號、視力殘疾等級、畢業院校、專業、學歷、備注以及本人相片等內容。
第十四條 “資格證書”需采用統一編號。
第十五條 不予審核情形消失的,由本人申請,經廣東省盲人按摩行業指導中心指定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并經廣東省盲人按摩行業指導中心核準后,可按照本細則相關規定予以重新審核。
第三章 年審制度
第十六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每2年審核登記1次。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盲人按摩指導中心負責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的年審工作。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審不予通過: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中止盲人醫療按摩活動滿2年的;
(四)申請年審逾期6個月的;
(五)連續2年未按照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
(六)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中醫藥局、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 申請年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年審申請表;
(二)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
(三)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在醫療機構中的執業證明;
(五)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中醫藥局、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符合年審條件的,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盲人按摩指導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年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辦理年審手續。
第二十條 年審合格的,由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盲人按摩指導中心在“資格證書”的備注位置粘貼年審合格標簽。未通過年審的“資格證書”無效,不得繼續使用;不予審核情形消失的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重新審核。
第二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盲人按摩指導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年審結果報廣東省盲人按摩行業指導中心備案。
獲得“資格證書”人員名單,由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在其網站上公布。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資格證書”,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損毀。
第二十三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破損或者遺失的,由持證人向原發證單位申請換領或補發;因“資格證書”破損需換領的,應當交回原“資格證書”。因“資格證書”遺失需要補發的,應先在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網站上刊登“資格證書”遺失公告(聲明)后,需提交在網站刊登后的打印件作為憑證申請,方可辦理“資格證書”補發手續。
換領或補發的“資格證書”,使用原證書編號。
第二十四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屬于衛生技術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根據《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按照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模式對其執業行為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在執業前,應當到負責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先到原備案的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備案,然后到新執業的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備案。
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資格證書”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者資料,以及違反規定出具審核證明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非法取得“資格證書”者,一經發現,由發證部門取消其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并收回其“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由發證部門收回其“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殘聯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上一級衛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責令改正;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的發放及使用情況,由廣東省盲人按摩行業指導中心負責統計,每年12月31日前上報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審定,并報中國盲人按摩指導中心、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中醫藥局備案。
“資格證書”的發放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盲人按摩指導中心應當建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登記制度、統計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