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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華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20-03-23 17:40:16 來源 :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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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區直屬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龍華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


龍華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防范資金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參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某一事業發展目標,經區委區政府批準,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或由其他財政性資金籌集,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上級財政補助資金以及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管理。

  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納入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依法設立、規范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科學論證、績效優先,公平公開、強化監督,消化存量、嚴控新增的原則。積極推進“一個部門最多一個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采用多元化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以獎代補、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股權投資等,積極推進財政扶持方式改革。

  

第二章 相關部門(個人)職責

  第五條 成立龍華區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財政的區領導擔任,副組長由資金主管部門分管區領導擔任,小組組員由區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組成,小組主要通過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履行職責。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區財政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區財政局分管領導擔任。

  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區專項資金管理,審定各大類專項資金之間預算調劑、預留經費安排、“一事一議”項目資金安排,審議資金主管部門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牽頭制定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負責審核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延期、撤銷等事項;

  (三)負責會同相關資金主管部門編制專項資金年度總預算,按程序報批后批復下達;

  (四)負責核準同一大類專項資金預算額度內調劑,提出各大類專項資金之間預算調劑、預留經費安排、年度總預算調整方案;

  (五)負責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六)負責監督指導資金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并視情況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七)負責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資金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執行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申請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延期、撤銷及專項資金存續期屆滿或被撤銷后的清算等后續相關管理工作;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管;

  (三)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編制和執行工作,負責提出專項資金預算額度內資金調劑方案;

  (四)負責專項資金政策宣傳工作,向社會公布專項資金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認定標準、扶持方式、扶持額度等內容,接受咨詢,處理質疑或投訴;

  (五)負責受理項目申報,制定專家評審制度,建立完善多樣化評價方法體系,組織項目考察、評審、審核和公示,提出具體項目資金扶持意見,并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審核意見的合規性和擬資助金額的準確性負責;

  (六)分批次下達具體項目扶持計劃,負責國庫集中支付的授權支付;

  (七)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并配合區財政部門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八)負責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九)按規定程序申報上級扶持資金;

  (十)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 其他部門(個人)職責:區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對申報事項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并配合資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受資金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業機構、中介組織等,按約履責,并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

  第九條 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原則上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召開。

  第十條 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參會人員如下: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各資金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等。

  第十一條 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定的議題及相關資料,由各資金主管部門在領導小組會議召開五個工作日前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專項資金設立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專項資金的設立,不得每辦理一項工作或開展一項事業設立一項專項資金。確需設立專項資金的,必須具有明確的依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的需要;

  (三)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重大決定的需要;

  (四)具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個專項資金明確一個資金主管部門,避免多頭管理,確需兩個或者以上資金主管部門的,應當確定一個牽頭部門;

  (五)具有明確的存續期限,專項資金首次設立期限不超過5年,確需續期的,每次續期期限不超過5年;

  (六)具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支持對象、支持范圍、支出標準和具體用途等科學、合理,滿足預算管理要求和財力保障可能;

  (七)符合市場規律,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不得設立專項資金;

  (八)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相同的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序設立:

  (一)區資金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通過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填寫《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以正式文件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核,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規模、期限、具體用途、支持對象、支持范圍和績效目標提出審核意見;

  (三)經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區財政部門會同資金主管部門按程序報批。設立總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專項資金,由資金主管部門分管區領導和財政部門分管區領導審核后,報區長審批,按程序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設立總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專項資金,由資金主管部門分管區領導和財政部門分管區領導審核,報區長審批,按程序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委常委會審議。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專題研究,專文申請,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帶提出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區資金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對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通知)發布、項目申請、受理、評審、驗收、中介組織服務、跟蹤管理等進行規范,按程序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經批準續期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修訂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存續期限屆滿1年之前進行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并將評價和審計結果報區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資金主管部門研究認為專項資金確需續期的,應當在專項資金存續期屆滿6個月之前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程序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照設立程序報批。

  

第五章 專項資金調整和撤銷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應定期進行清理、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財政部門在征求區資金主管部門意見后向區政府提出調整、撤銷,或歸并、整合的建議:

  (一)專項資金設立時的目標任務已完成,或者因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發生變化、目標不符合現實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以及專項資金設立依據已作調整或廢止的,應予撤銷;

  (二)因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率低導致資金主管部門連續兩年預算支出進度績效考核未達標的,或專項資金支出結構不合理、管理不規范且經區財政、審計等部門責成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予調整;

  (三)在監督檢查、專項審計或者績效評價中發現違法違紀問題,或者績效評價結果與原設立的目標任務差距較大的,應予調整或撤銷;

  (四)經區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專項資金項目已經常態化、固化成熟,納入部門預算完全可達到專項資金設立目的的,應予調整或歸并。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到期退出制度。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或者在存續期內被撤銷的,區財政部門不再安排資金預算,區資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做好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后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專項資金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編制本部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確定年度資金預算額度、績效目標、具體用途、扶持對象、覆蓋范圍、資金分配方式、支出進度計劃以及與上年度預算對比調整說明等,納入單位部門預算報區財政部門匯總。區財政部門按部門預算編制法定程序審核報批。

  第二十條 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應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提前發布申報指南,加大項目儲備。各專項資金項目應納入項目庫管理,原則上專項資金預算要細化落實到具體項目和使用單位。

  第二十一條 各專項資金原則上按年初預算額度執行。如需調劑,按以下程序辦理:同一大類專項資金預算額度內調劑的,由該資金主管部門提出調劑方案,經分管區領導審批后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核準后進行統籌調劑;各大類專項資金之間預算調劑的,由財政部門根據資金實際使用情況,提出各專項資金之間預算額度調劑方案,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定。確需動用年初專項資金預留經費的,由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安排方案,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定。超出專項資金年度總規模的,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專項資金結余結轉管理。專項資金在計劃年度內未使用完畢的,一律作為結余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安排使用。

  

第七章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制定發布各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明確資金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自行申請使用專項資金,填報有關資料,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計劃或者實施方案切實可行,項目預期效益或者績效目標明確清晰、合理、可考核;

  (二)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區級專項資金,同一項目確因政策允許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二十五條 按照市區統一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快建立統一的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嵌入查重和失信核查功能,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審核程序如下:

  (一)資金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專項資金申請,對申請項目進行前置審核,包括受理申報資料,確認項目主體資格,審核擬資助項目是否符合現行政策,審核申請單位是否就同一個項目重復申請資助,審核項目申報資料完整性、項目合規性和申請資助金額準確性。資金主管部門需及時告知申請單位專項資金申請受理情況,對未通過前置審核,不予受理的項目,予以退回并說明原因。

  (二)資金主管部門對通過初審的項目,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或進行現場核查等工作。

  (三)資金主管部門對經核查通過的項目,應提出初步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申報單位在財稅、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等方面存在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具體各專項資金核查內容、流程由其實施細則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已細化到具體項目(扶持對象和金額已確定)的,納入各資金主管單位部門預算,按部門預算報批程序報區人大審議通過后執行。

  對年初預算未細化到具體項目且符合現行政策的專項資金項目,金額在500萬以下的,由各資金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報分管區領導審定;金額在500萬以上(含500萬)的,經分管區領導審批后,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定。

  第二十八條 對于需要“一事一議”的特殊項目,由各資金主管部門報區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后提請區政府常務會審定立項,資金審批權限按區委區政府議事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于區主辦、承辦的境內外展會活動經費實行集中統籌管理,各資金主管部門應將展會活動經費納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提出年度經費預算規模,具體展會活動經費在年度規模內按照程序報分管區領導審批。

  第三十條 經區委常委會、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的經費事項無需再經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經審批決定予以扶持的項目,由資金主管部門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在資金撥付前,資金主管部門應對具體扶持的項目完成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如與實際資助有不同,由資金主管部門解釋。

  第三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按資金主管部門要求申請項目驗收。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等,并及時組織項目驗收(結題)。項目驗收時應當就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評價。

  

第八章 專項資金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統一的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公開以下信息:

  (一)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單位、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內容;

  (三)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專項資金名稱和類別、申報單位名稱、扶持金額、項目簡介、績效目標。對未立項的項目申報單位可要求資金主管部門告知不通過的原因;

  (四)投訴受理以及處理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內容;

  (五)其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相關信息確因保密需要無法公開的,按照國家保密制度辦理。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區資金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區財政、審計部門根據各自職能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資金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專項資金失信黑名單,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因申報單位虛假申報騙取專項資金的,以及因申報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收回專項資金。

  第三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資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八條 區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向區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部門預算批復后,績效目標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目標調整程序有關規定報區財政部門,并說明績效目標調整依據。

  第三十九條 區資金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并報送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再評價或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龍華新區產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龍華辦〔2014〕76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