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發改〔2012〕458號
各區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各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
經市政府批準,同意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勞動能力鑒定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10〕999號)規定的收費標準開征勞動能力鑒定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勞動能力鑒定費的收費標準為:初次鑒定費為300元/人·次,復查或重新鑒定費為350元/人·次。
二、對因工或患職業病進行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當事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當事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支付。
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費按以上標準,由申請方支付。
三、當事人或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復查或重新鑒定申請的,由申請方按以上收費標準預交勞動能力鑒定費,復查或重新鑒定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結論不一致的,申請方不承擔鑒定費用。
四、請有關收費單位接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內,到當地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收費收入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深圳市發展改革委 深圳市財政委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