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病歷可作延緩入學就醫證明、因病休學證明。日前,省教育廳公布《關于取消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共6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進一步減證便民、優化服務。
根據《公告》,學生因病延緩入學,無需再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先前,廣東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須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取消后,該事項以醫生診斷書或學生病歷等材料作為批準依據。
在請假就醫證明上,病歷也可作批準依據。先前,廣東學生請病、事假須有學生家長或醫生證明。取消后,以醫生診斷書或學生病歷或家長告知承諾書等材料作為批準依據。
先前,關于學生因病、參軍、出國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學,廣東規定,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學生因參軍需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參軍的有關證明;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需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關證明;學生需服刑的,辦理休學時須提供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取消后,學生若因身體狀況需要休學的,以醫生診斷書或學生病歷等材料作為依據;若因參軍需要休學的,以入伍通知書、士兵證、軍官證、軍人學員證、退伍證、轉業證等作為依據;若因出國需要休學的,采用與出入境部門內部查驗方式進行確認;學生若因違法犯罪需服刑的,以法院判決書等材料為依據。
根據《公告》,在普通高中跨省轉學證明上,取消后,由外省轉入廣東的普通高中學生,仍須具有廣東戶籍。先前,轉學學生必須持有轉學證明,取消后,轉學證明改為轉學申請表等材料。先前,轉學學生須持有廣東戶口簿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取消后,涉及到學生身份、戶籍信息確認的,通過與公安部門內部查驗等方式確認。
先前,廣東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家長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須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取消后,學生個人基本信息需修改的,通過與公安部門內部核查及網絡核驗等方式進行審批。
未成年人刑滿后需恢復學業證明方面,取消后,須提供監獄(看守所)出具的刑滿釋放書等材料。學生家長無須再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復學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