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民政廳印發《關于發布2019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分四類地區制定了2019年廣東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其中,廣州、深圳等一類地區為980元/人·月;珠海、佛山、東莞等二類地區為865元/人·月;惠州、肇慶等三類地區為756元/人·月;汕頭、韶關等四類地區城鎮為702元/人·月,農村為484元/人·月。
據了解,與2018年相比,2019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平均提高了61.25元/人·月、56.25元/人·月;全省城鄉低保補差水平平均提高了40.25元/人·月、28.25元/人·月。
《通知》要求,各地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新標準。各地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標準和當地現行標準,制定和發布當地的城鄉低保標準。各地對未達標的月份按當地政策批準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19年新納入的低保對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