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之一,但一直以來沒有專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2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我省首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根據農村污水治理的實際情況和治理成本,《標準》控制項目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所減少,標準限值設置有適當放寬,但現有農村污水治理設施仍面臨升級改造。
新出臺的《標準》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執行。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和處理規模,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分為排入環境功能明確水體、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尾水利用三類,根據排水去向和設施處理規模進行標準分級:(1)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排放限值應適當收嚴,執行一級標準。(2)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適當放寬排放限值,執行二級標準,其中對于處理規模小于20m3/d的,排放限值進一步放寬,執行三級標準。(3)在水環境功能重要、水環境容量較小或者未達到水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各地可根據水生態環境管理的需要,實施更嚴格的排放標準,執行特別排放限值。(4)出水用于農業灌溉、漁業或其他用途時,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水質標準。
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相比,《標準》的一級標準與GB 18918的一級B標準一致,二級標準取值介于GB 18918的一級B和二級標準,三級標準取值介于GB 18918的二級和三級標準,特別排放限值介于GB 18918的一級A和一級B標準,化學需氧量取值進一步收嚴。總體而言,《標準》控制項目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所減少,標準限值設置有適當放寬。
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設施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提標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設施運營單位應盡快開展設施升級改造,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標準》的污染排放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