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省醫療保障局發布《廣東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擬對醫院、藥店、參保人等實行醫保信用積分管理。
根據征求意見稿,信用主體包括機構類主體和個人類主體。機構類主體包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和其他參與醫療保障活動的機構,范圍涵蓋醫療保障行政機關職權管理范圍內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人類主體除包括提供醫療保障服務的醫師、藥師等專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還按國家在社會信用管理方面的規定將機構類信用主體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納入了管理范圍。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全省使用統一的評價規則對信用主體進行評價,評價采取動態積分制,按積分分為五個等級,反映每類信用主體的不同信用風險。醫保部門將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風險在分級分類管理等多個方面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采取積分制,機構類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采用“千分制”,基礎分850分,滿分1000分;個人類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采用“百分制”管理,基礎分85分,滿分100分。根據積分情況,信用等級分為A到E五個等級,被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E級。
對信用等級為A、B等級且不存在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醫療保障部門可以給予激勵措施,如對機構類信用主體,在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中減少受檢頻次,提高醫療保障基金預撥付額度等。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信用主體,在政務服務事項方面提供容缺受理、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對其中個人類信用主體可以提供信用就醫等便利措施。
目前征求意見稿處于公開征求意見階段,時間至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