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傳銷活動暴力化、網絡化、與其他犯罪交織復合化的態勢,為更好地調動社會力量的舉報積極性,威懾并打擊傳銷活動,廣東省工商局、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關于廣東省打擊傳銷舉報獎勵的管理辦法。該辦法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打擊傳銷舉報獎勵管理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完善打擊傳銷工作體系:一是以相關法律法規的激勵措施為基礎,在對已有經驗做法進行提煉的同時,進一步完善獎金發放的激勵機制;二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基層社會治安協管人員參與到打擊傳銷工作中來,將平安志愿者、治安聯防員、鎮街協管員、信息員、網絡員、巡防員等相關協管人員納入發放獎勵范圍;三是將舉報獎勵細化為舉報傳銷窩點和舉報傳銷案件兩種。
為充分發揮街區、社區群眾對本區域傳銷情況舉報的積極性,對于舉報傳銷窩點的,一經查實,獎勵金額為500—1000元。對于舉報傳銷違法犯罪案件的獎勵,充分吸取工商、金融等相關部門成熟的舉報獎勵機制經驗,將獎勵金額與罰沒額、涉案金額掛鉤,最高獎勵金額為30萬元,最大限度激活人民群眾舉報傳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實現政府、社會、群眾等多方資源的多元共治、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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